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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银行信用风险的理论解释及防范策略

2012-07-19 09:15 来源:马文婷

    摘要:投资银行的信用风险是指在资本市场业务中,由于交易对手出于不能或不愿而不履行合约所引起的风险,这些合约包括按时偿还本息、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约定的证券买卖及其他业务。一般来说,导致信用风险的因素主要是:发行者的财务状况,经营前景和信誉,交易的条件和持续期等。

    关键词:投资银行;信用;信用风险

    一、我国投资银行风险现状

  (一)风险意识淡薄,违规仍比较普遍

  加强风险意识可以说被我国投资银行天天挂在口头上,但是在利益面前,风险意识又会一下子抛到了脑后。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历程来看,没有哪一家证券公司可以理直气壮地站出来说我们没有发生过违规事件,我们几大证券公司如君安证券、万国证券、海通证券,哪一个没有在违规事件上摔过跟斗。就是在《证券法》颁布之后,我们投资银行违规行为仍然严重。根据国家审计署对88家证券公司审计结果表示:这些证券公司资产、负债、损益不实严重,资产总额中不实达8%、负债不实占7%、利润不实占45%;同时发现采取违规证券回购、发行债券、卖出代保管国债等方式融入资金、挪用客户保证金、非法获利等种种违规行为。

    (二)管理体制有待健全

  投资银行管理体制不健全首先表现为没有充分依靠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三者来监督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工作,其次表现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当前我国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基本上采取两种形式,即总公司向分支机构的逐级授权制(可成为纵向管理体制)和总公司向各职能部门的授权制(可称为横向管理体制)。两者都存在着自己的缺点,前者的缺陷是易出现管理死角(因分支机构过多,而遗漏了某个分支机构)和有些情况不能及时反映上来,后者的缺陷是不能一竿子插到底和管理的权威性不高。因而,在管理体制建立过程中,要充分考虑上述两种模式的优缺点,采取适合自己公司实际的管理体制。

    (三)人为因素成为风险隐患

  近几年来,证券公司的风险意识有所加强。大部分证券公司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要求制定了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但是少数公司内部控制流于形式,疏于执行,风险控制不够完善,尤其是对下属营业部的监督制约不到位,导致营业部关键岗位人员行为失控,甚至走上犯罪道路。2003年以来,不断有证券公司营业部出现问题,主要表现为关键岗位人员采取欺骗手段挪用客户资金,或利用各种名义进行非法融资,给公司带来巨大损失。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违法违规事件的发生,反映出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水平迫切需要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投资银行信用风险的防范策略

  (一)加强人力资源建设

  对于投资银行来说,由于高风险的特点和道德风险的危险性,必须加强从业人员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证券业不仅是高风险行业,也是知识高度密集的行业,所以从业人员的素质不仅关系到券商的经营管理面貌,也成为风险管理的关键因素。如果忽视人才的使用和员工的培训,不仅不利于管理思想和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也容易产生风险隐患,影响整个经营机制的正常高效运转,以往在工作中出现的很多问题也充分地证明了这一点。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从加强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要通过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强化思想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要加强业务知识和技能的系统化、正规化教育,积极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实行带证上岗制度,以适应市场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需要。因为当代科技的发展和市场政策法规的陆续推出和变化,也要求教育培训系统必须保持动态以适应这种形势的需要。通过系统的业务培训和学习,全面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从业人员意识和思想的领先,知识和技能的不断完善、提高,将为加强风险管理奠定坚实的基础,并且能够充分发挥各职能管理部门的作用。把思想教育和业务考核与人事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杜绝由于人为因素造成的风险隐患。

    (二)建立信用评级制度

  这要求我国建立权威、公正的信用评级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使监督外部化。一般来说,这些中介机构在获取企业信息方面时具有人才、技术等方面的优势,证券公司借助中介机构获取企业的信息,不仅可以提高信息的真实度而且可以降低信息的成本。证券公司根据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价结果确定信用等级,并依据不同的信用等级确定发行价格和信贷利率;根据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来真实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还款能力。但这里又存在证券公司与中介机构这一委托与代理关系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当证券公司的监督成本太高或证券公司无法判断中介机构是否存在偷懒或机会主义行为时,证券公司就面临着来源于中介机构的道德风险。况且,我国中介服务职业的发展还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和风险机制,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有时有失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提高信用评级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执业质量,提高信息的可信度,实行从业风险约束是一种有效而现实的选择。如果中介机构提供了错误的信息而使证券公司遭受损失,证券公司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中介机构赔偿其损失。这样,既可以提高信息的真实性、降低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又可以促使中介机构执业水平和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改善和健全内控机制,建立防火墙机制

  在一个有效的风险管理框架下,如何充实内在的各种制度是至关重要的。首先,在全面风险管理系统中,必须明确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部门、专业风险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的权利和责任,并在组织上、技术上保证重大风险决策和管理措施与业务经营管理要相适应相协调。其次,应明确风险管理部门和职能部门在工作中针对风险问题的合作和沟通程序,这一环节对投资银行防范和管理风险是必要的和有效的。第三,在有效性制度建设中,应该建立相应的风险控制标准和奖惩依据,这是整个风险控制工作的润滑剂,是为更加积极地发挥风险管理作用而制定的。第四,投资银行内部业务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产生的弊病很多,因而建立各经营业务之间的防火墙不仅对防范投资银行经营风险具有重要的作用,而且对证券公司长期的、稳定的、健康的发展具有极其重大的意义。

    (四)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已建立了以《证券法》为核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条例配套的法律体系,但是还没有《投资银行法》、《兼并收购法》等新法规。因此,仍要进一步完善《证券法》,尽快出台有关投资银行业的法律,对投资银行的设立、组织机构、监督管理、财务会计和法律责任等做出规定;出台规范投资银行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使投资银行的业务活动有法可依;制定规范投资银行自律组织活动的法律、法规,明确其权利和义务,使其活动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随着我国投资银行的迅速发展,还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出台有关企业兼并收购业务以及股票自营业务专门法规,出台对投资银行的交易公开及内部交易的专门法规,出台有关金融衍生工具及其交易的专门法规。修改原有法规的不足和缺陷,严格按《证券法》、《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自营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对投资银行业务运作的监管,对违规违法现象应依法予以处罚。同时,在对金融法规进行修订时,不能孤立的对其某一部法律进行修改,而要同时对所有相关法律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且各项法规条款规定都要非常明细,每个专用名词也都要有其明确解释,这样,才能减少法律执行中的冲突和矛盾。

    参考文献:

  [1]王栎轲 《投资银行风险管理研究》 西南财经大学 2008年12月1日

  [2]刘茜 《论我国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 四川大学 2004年4月18日

  [3]郭卫东 《投资银行信用风险的理论解释及防范策略》 《金融理论与实践》 2009年第7期

  [4]赵胜来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信用风险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学院 2006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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