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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2012-08-06 08:40 来源:吴世华

  1 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项目管理不规范。一是有的单位建设项目在未立项、初步设计没有批复、资金没有保证或未取得开工许可证等情况下, 擅自开工建设。二是有的单位在项目建设中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监理制和合同制管理, 或者招投标工作不规范, 监理徒有虚名。三是有的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调整、更改工程建设计划和投资计划。四是有的单位不按批复的建设工期进行实施, 项目迟迟不能竣工, 严重影响了投资效益。五是有的单位项目工程竣工后不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不仅影响了建设成本, 而且影响了工程项目及时发挥效益。

  1.2 资金管理不规范。一是项目配套资金没有足额到位。有些地方省级配套资金下拨后, 长时间滞留在地方财政部门或出现“抵拨”现象, 甚至因财政困难出现假配套现象, 即县级财政将配套资金拨付到建设单位过账后就把资金转回; 整理提供至于单位自筹资金更是难上加难。二是项目实施单位未按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专户, 没有单独建账, 没有按林业国债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核算, 将林业国债项目资金与行政事业单位账混在一起,账务处理混乱。三是挤占、挪用林业国债项目资金, 从林业国债项目资金中列支人员经费、差旅费、办公费、招待费等支出。四是违规截留、抵扣林业国债项目资金。五是弄虚作假, 转移、转存林业国债项目资金, 私设“小金库”。六是违反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大量提取现金。七是报账手续不规范, 原始凭证不完整、不合法, 存在白条报支现象。

  存在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些单位领导对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够,重项目资金争取, 轻项目资金管理。二是单位制度不健全, 责任不明确, 监督不力。

  2 加强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的对策

  2.1 加强对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一要把资金问题与腐败问题联系起来。二要摆正小单位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三要认识到在新的形势下对财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2.2 加强项目管理。一是财政部门要参与投资项目的前期研究和项目评估, 参与项目投资概算的确定和招投标工作, 参与工程取费标准和定额制订等项目管理工作。二要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 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层层落实责任三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要承担项目全过程的监管职责。三要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重大项目采取集体决策和集体审批。四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查, 在项目审批之后又提出变更建设地点和建设内容的, 原则上不予调整; 对未经批准, 擅自扩大建设规模, 提高建设标准, 造成投资缺口的项目,不予调整概算, 超支部分由建设单位自己解决。五要严格执行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所有的国债项目都要进行公开招标,不许暗箱操作,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预告、议标、投标程序,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打破地方、部门保护, 不得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搞钱权交易, 不得层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监理是保障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 项目单位必须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费用等实施控制, 对项目合同、信息等进行管理, 不断强化工程施工质量监理。所有的国债项目都要依法订立合同, 明确规定履约担保、违约处罚等法律责任。六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组织实施。坚持质量第一, 确保投资效益。七要及时办理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手续。符合验收标准的, 应及时组织验收, 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验收合格后, 方可交付使用。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 应对相关单位实行资金调控,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3 加强资金管理。一要增强法制观念, 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二要规范财务工作。三要安全使用资金,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四要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坚决杜绝地方财政假配套现象, 同时对自筹配套资金不落实或长期不能到位的,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有权缓拨或停拨资金。五要对建设单位项目管理费实行指标控制, 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控制项目建设单位非生产性开支, 防止“吃项目”现象。六要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林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反馈林业国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认真做好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的投资效益分析。

  2.4 加强项目资金稽查、监督力度。加强林业国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是保障项目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手段。为此, 一要建立健全稽查规章制度, 完善工作规范, 使资金稽查工作有章可循。二要加强审计监督。三要针对资金和项目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 从思想上、制度上进行整改。四要加大处罚力度。对违规问题要根据国家林业局《林业重点工程资金违规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加强与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沟通与衔接, 对违规的直接责任人, 按违规程度分别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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