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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探知识经济条件下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

来源: 转载自网络 编辑: 2010/11/05 10:33:00  字体:

  摘要:在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当中所占的比重将会越来越大,企业会投入大量的经费进行无形资产的研究开发。会计环境的变化,要求会计具体的核算方法做出相应的变化。文章从知识经济条件对自创无形价值计量提出的要求出发,分析我国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的现状以及存在的缺陷,探求完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知识经济;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

  形资产是企业为了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按其来源渠道,可分为外来无形资产和自创无形资产。随着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的转变,无形资产在企业总资产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也日益突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在于能否不断地创造和更新无形资产。整个会计环境较之以前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因此,适应新的会计环境,探索知识经济条件下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方法是会计发展的客观需要。

  一、知识经济对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提出的挑战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资产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资产的组成由以有形资产为主转变为以无形资产为主;企业的投资也由以物力投资为主转变为以智力、人力投资为主。企业投入大量的物力、人力和财力进行无形资产的研发。会计核算的新环境,必定对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提出新的挑战。

  (一)知识经济要求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尺度一致

  知识经济时代,企业无形资产的地位发生了质的变化,企业间的业务交流也更加频繁。企业根据对方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来决定是否与其发生业务来往。这就对企业编制会计报告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类企业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的尺度必须一致。对于同行业的两个对无形资产投资基本相同的企业,如果价值计量的尺度不一致,很容易出现最终报告的无形资产信息存在很大差距的现象。这样不利于投资者进行比较、决策。

  (二)知识经济要求客观合理地核算研发中发生的全部费用

  工业经济时代,企业投入到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当中的费用很少。因此,能否客观合理核算研究开发费用将不会对企业的经营利润产生太大的影响。然而,知识经济的到来,使得企业资产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大部分企业无形资产的比重超过了有形资产。企业投入到无形资产研究开发当中的费用在全部耗费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能否客观合理核算当期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将会直接反映企业当期经营利润。

  二、我国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由于研究开发的不确定性和自创的不易确认性,现行的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遵循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然而,仔细分析很容易发现:对于无形资产的价值计量,不仅《企业会计制度》与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研究开发费用的处理不一致,而且不能应对知识经济条件对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提出的挑战。

  (一)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以最新的无形资产价值计量规定,企业自创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包括研究过程中的耗费。而企业外购的相同无形资产的价格确是依据所购单位耗费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确定的。这样相同的无形资产在不同企业的会计报表中,由于来源不同入账价值也就完全不同了。不同企业的会计信息也就失去了相互比较的价值,不利于企业的外部信息使用者比较同类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影响了投资决策,违背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原则。

  (二)违背了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核算。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组成部分主要包括研究开发费用与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相比注册费、律师费,研究与开发费用都是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经济实质部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自创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应当以研究开发费用作为价值计量的主体,而不是仅仅依据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计量。然而,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计量原则却恰恰相反,最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忽略了研究费用,都违背了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歪曲了无形资产的价值,影响了会计信息的客观真实性。

  (三)违背了会计确认和计量原则中的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凡支出的收益仅及本会计期间(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收益及于几个会计期间(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自创无形资产过程中耗费的研究与开发费用的受益期是无形资产的整个有效期,一般涉及到几个会计期间,而不仅仅是当期。因此,研究开发费用都应当划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然而,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却将研究与开发费用划为收益性支出,《企业会计准则》也将研究费用划为收益性支出,计入发生当期损益。违背了会计确认与计量的原则,不利于企业正确核算当期的经营成果。

  三、完善我国企业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的具体思路

  结合知识经济条件对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的要求,完善我国现行的自创无形资产价值计量方法,有利于客观正确地核算无形资产价值,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的经营利润,有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一)设立与“管理费用”并列的“研究开发费用”科目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企业资产和投资结构发生了质的变化。企业的资产从以有形资产为主体转变为以无形资产为主体,企业的投资从以物力投资为主体转变为以智力投资为主体。企业的竞争优势不在于其拥有多少有形资产,而在于其拥有的无形资产的多少。企业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进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的研究与开发,研究与开发费用在企业管理费用中所占的比重不断加大。研发成功,将会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占有比例,完善企业的资产结构,最终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和经营效益。为了使会计信息能够间接反映企业发展战略,就必须要求正确合理的确认和计量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费用。因此,应该将研究开发费用从“管理费用”当中分离出来,设立与其并列的“研究开发费用”科目。

  (二)以价值计量反映企业研发能力为出发点,借鉴自建固定资产价值计量模式

  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量能够间接反映企业持续经营发展的能力和企业人力资源水平。结合企业自建固定资产的价值计量模式,设立“在研项目”中间核算科目与“研究开发费用”费用核算科目。通过“在研项目”与“研究开发费用”科目,合理计量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反映企业高科技研发资金投入量和研发能力。企业进行专利、非专利技术或商标等某项无形资产的研发时,将研发过程中投入的相关资金全部计入“在研项目”科目借方核算。研发成功了,将申请无形资产产权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直接计入“无形资产”科目借方,作为入账价值的一部分。同时,将“在研项目”借方发生额全部转入“无形资产”,作为入账价值。研发失败了,将“在研项目”发生额全部转入“研究开发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通过计量“在研项目”借方发生总额以及“研究开发费用”期末余额,能准确了解企业在高科技研发上的资金投入量,掌握企业研究开发的成功率。最终,较为客观地计量企业自创无形资产的价值,解决当前价值计量存在的缺陷。

  参考文献:

  1、毛洪涛,万云.会计最新制度、准则——深度阐释与案例分析[M].立信会计出版社,2005.

  2、于玉林.会计基础理论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1.

  3、余绪缨.管理会计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4、李百兴.论知识经济下自创无形资产价值的确认及计量模式[J].四川会计,2000(4).

  5、令媛媛,张粟.知识经济条件下的无形资产价值计量研究[J].财会月刊,20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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