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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外资并购现状、问题及对策初探

2009-04-08 15:22 来源:简建辉 刘晓彦

  【摘要】本文阐述了外资并购的现状,指出外资并购在实践中对我国造成许多风险,需要我国加强监管,健全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积极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减少其负面影响。

  【关键词】外资并购 行业垄断 斩首式收购

  进入21世纪以来,资金流动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明显,加入WTO后,我国经济已经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并陆续解除了对金融、电信、能源等领域对外资并购的限制,国有资本将在这些竞争性的领域逐步有秩序地退出,外资将不断渗透到我国的国民经济中。2006年以后,我国出现了一些在社会各界引起广泛关注的外资并购事件,像凯雷并购徐工机械等斩首式收购案例。外资并购对企业和国家经济的影响如何,我们将如何看待这一行为,怎样完善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宏观经济政策来规避外资并购的风险和促进外资并购的健康发展?这些都已成为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制定相应的对策来解决这些问题。

  一、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

  本文指的外资并购是外资兼并与外资收购的统称,其基本含义是:外资公司出于某种目的,通过一定的渠道和支付手段将东道国企业的全部资产或一定比例的股份买下来,从而达到对其生产经营权的控制。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外资并购得到迅猛发展,外资并购的平均增长速度(30.2%)超过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增长速度(15.1%)。在全球范围内,跨国直接投资当中有80%以上通过并购的方式进行。联合国贸发组织发布的《2006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2005年全球外国直接投资(FDI)达到9 160亿美元,其中全球跨国并购总金额为7 610亿美元,占当年FDI总量的80%以上。事实表明,并购已经成为跨国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2006年,我国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更是达到了630亿美元,创历史纪录,成为全球吸引外国直接投资最多的国家。而在对我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中,目前以并购方式引进的外资比重不大,大约占比在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的10%左右,主要集中在服务业、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

  2002年以前,我国基本上对外资并购持谨慎态度,采取严格的审核制度。而自2002年有关部门分别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后,A股市场原本牢牢关闭的大门开始打开。2006年9月8日,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至此,中国并购市场终于对外资比较全面地放开了。2006年比较典型的案例如表1所示。

  结合以往发生在我国的外资并购案例可以看出,外资并购不论是在行业选择、并购方式还是目标公司的选择上都有其明显的特点:1.行业分布主要在能源、基础原材料工业、消费品生产、新技术、服务行业等领域。2.上市公司成为外资并购的主要目标。上市公司一般都是效益较好的知名企业,拥有大量的无形资产,跨国公司并购我国的上市公司就比并购一般的企业更容易获得品牌和知名度,更好地融入中国市场。协议收购非流通股已经成为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主要途径。3.外资公司采取“斩首式并购”,加快了对我国内资的行业龙头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企业的并购。外商通过龙头企业在国内良好的品牌效应、销售网络、强大的人力资本,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该行业形成垄断的格局,迅速占领国内大部分的市场,这样就会对本土的其他竞争对手造成严重打击。而且,外商有了一定的基础后,还会不断对该行业的其他竞争对手进行并购,逐渐完成它对该行业的绝对垄断。这样的案例很多,美国凯雷并购我国机械工程行业巨头徐工机械、还有法国SEB并购浙江苏泊尔等都是这种并购行为的典型范例。

  二、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

  在外资并购我国企业越来越热的大环境下,外资并购给我国造成许多风险,值得我们关注,我们需要加强监管,减少外资并购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外资并购存在的风险有:

  (一)缺乏完整、连续的法律法规体系

  关于外资并购方面的监管法规体系及战略意图不清晰,政策摇摆幅度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与并购相关的法律法规多法并存,凌乱而相互矛盾。如对并购交易价格的认定,有的要求按较早出台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定进行评估;有的要求按国际通行的评估方法;有的则要求采用公开竞价方式。2.立法级别不高,权威性差,一机构所发暂行规定,其他机构有时不认账,导致并购渠道不畅,产权交易成本很高。3.随意调整政策,朝令夕改。如:2001年“国有股减持”事件。出现这些现象的根本原因是我国对利用外资缺乏全面的认识,没有将外资并购放在利用外资的全局上考虑,还没有意识到在并购这一引资高端领域存在的危机,所以,至今没有一个促进吸引大量国际并购资金的全面战略,立法随意而且模糊。

  

  (二)容易产生行业垄断

  近年来,外资进行斩首式收购,选择的并购目标企业往往是行业的龙头企业,基本上是目前在国内市场具有相当实力与较大市场份额的国有或民营企业,特别是利润空间较大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外资企业并购我国国有龙头企业,一方面可以增强其对我国市场的垄断力量;另一方面也达到了消灭竞争对手的目的。我国的大多数龙头企业从企业自身利益和将来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态势考虑,大都欣然同意与外资联手,因为这种联合无疑会增强我国被并购企业的竞争力,似乎是个“双赢”的结果。但从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外资并购的结果是必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垄断的格局,行业垄断形成之后,国内市场形成了不公平竞争,从而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三)对国家经济安全产生负面的影响

  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开放金融、能源、机械等比较敏感的行业,这些行业的发展、外资参与的程度都将严重关系到我国经济和政治的安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典型案例有:外资银行并购我国商业银行的行为屡见不鲜。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等都有不同程度的外资渗透。大家知道,银行业是关系到我们整个国家的金融安全的,外国资本进入我国银行系统,客观上存在对我国金融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可能性。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手段和方式还处在较为落后的状态,由于外资银行在企业评价、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等方面拥有较高的水平,对我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进行技术分析后,往往能够采用一些较强的规避管制措施,导致我国银行监管出现“真空”,如果我国政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将对我国金融安全带来危害。另外,外资参股我国银行将弱化我国金融宏观调控政策的效应。货币政策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之一,银行是货币政策发生效应的对象之一。如果货币政策对银行不能起到预期的效果,则货币政策从总体上讲是失效的。而追求金融的稳定是各国政府的主要目标之一,包括汇率稳定、利率稳定和货币稳定等。在外资股权并购中,一旦出现具有强烈投机色彩的短期资本和各类投资基金,很容易引发我国银行业的不稳定。

  (四)国有资产的贱卖成为外资并购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并引起广泛争议,已经成为困扰改革与发展的一个日益严重的问题

  1.定价和评估机制模糊。《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以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转让股权或出售资产,变相向境外转移资本”。这里面有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衡量明显低于评估结果的价格,没有具体标准;二是评估结果的可靠性。首先,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的规定,境内企业评估依据的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在实践中,我国绝大部分企业按成本法评估,因而价格以净资产为依据,监管部门也要求价格不得低于净资产。而境外发达市场经济体大都采用市场法评估价值,投资者按照证券市场类似企业股票的市盈率确定目标企业的最大价值,市场法不重视净资产,更加看重企业的成长性和远期盈利能力。如果有足够的盈利能力,实际价格会远远高于净资产。

  2.中方国有资产在评估中被低估。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存在产权模糊、治理结构不合理等制度性缺陷,而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受利益驱使和多方面制约,难以对国有资产做到独立、客观、公正的评估,导致国有资产被低估。

  3.在外资并购过程中,外资方经常贿赂机关和国企官员,与国企管理者勾结,突破限禁领域,规避法律,使国有资产非法流失。三、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对策

  针对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存在的诸多风险,我们必须采相应的对策来规避风险。在外资大规模进入我国的情况下,如何应对外资的不断渗透,政府行为必将起到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将决定引用外资来发展本国经济能否顺利进行。下面笔者就从几个方面提出一些对策。

  (一)健全外资并购法规体系,强化法律约束

  外资并购增长不仅表现在数量方面,而且表现在制度创新方面,新的并购模式将不断涌现。政府部门需要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规体系,充分考虑目标企业的属性及并购方式,避免因为交叉特性导致依据不足或法规冲突。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仅是外资并购活动顺利进行的保证,也是对外资并购活动可能带来负面影响的一种管制。由于外资并购在我国刚刚兴起,相关的立法还比较少,体系上也存在不完善之处。如,外资并购的专门法在2001年以后才逐步开始建立,2006年9月实行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主要对国外或国内企业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同时对上市公司收购制度做出了一些重大调整。2006年9月8日,《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正式施行。并购新规一方面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进行引导;另一方面也加强了外资并购国内行业龙头企业或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管与审查力度。并购新规在政策上对外资并购作出了一些调整:如首次明确提出跨境换股、首次引入了尽职调查制度等等,这些调整将有利于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的发展。相应政策法规的出台对于外资并购的顺利开展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法规、规定多以部门规章和规定的方式出现,缺乏相关的操作细则,弹性大,操作性差,这无疑增添了政策的不确定性。所以,当务之急是要赶快出台《企业并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及实施细则。同时,尽快制定国企改革中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程序和细则。建立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案例监测预警机制,如进行广泛的专家听证会,完善政府机构的严格审核制度、推进制度化的民意调查和舆论监督。对一些敏感行业的并购行为进行持续的跟踪、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我国外资并购市场秩序的稳定,才能保护我国民族产业的安全,才能保障我国经济的顺利发展。

  (二)有效利用外资并购改组、改造国有企业

  党的十六大在总结中国吸引外资、促进国企改制的经验基础上提出: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也是加快国企改革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并指出:通过多种方式利用中长期国外投资,把利用外资与国内经济结构调整、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结合起来。利用外资是深化国企产权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解决外资并购导致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担心外资并购境内企业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但也不能因噎废食。培育中介机构,完善资产评估,需要大力培育中介机构,规范企业资产评估。完善外资并购的关键在于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资产评估体系,确定交易价格认定原则。从国际经验看,跨国并购从咨询、融资到评估都离不开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参与。长期以来,我国因市场化程度不高,中介机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服务水平和专业水准远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鉴于此,一要规范资产评估行为,通过法律、法规确定评估程序,认定评估机构资质等;二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估指标体系,改变目前以账面资产重置价值为主的评估方法,参照国际惯例,根据企业的不同类型采用相应的资产交易价格确定原则;三要加大资产评估机构培育力度,通过引进国际知名资产评估机构等措施促进评估体系的成熟、发展。另外,对于内外勾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严惩不贷、严格执法。

  (三)积极引导和规范外资并购符合我国的产业政策

  外资并购我国企业,必须符合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战略和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要求。对我国来说,并不是所有的产业都鼓励海外企业进入,否则就会形成对国家产业政策的冲击。因此,应尽快制定《国家指导外商投资目录》和《产业政策法》。各地产业政策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法规的总体要求,协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地区发展战略、本地利用外资指导目录和有关地方法规。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的总体要求,从立项、审批、注册等方面进行限制和引导,以促进外资并购向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方向发展,取消政府考核指标中的引资内容。限制在国内已有一定发展基础,需要保护的行业投资。禁止在有关国家安全以及支配国家经济命脉的部门投资。因此,要结合产业政策,对外资企业特别是外国金融资本对我国国有企业的控股,应根据行业和产品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所要禁止、限制和鼓励的范围。在产业政策的规划中,对那些被确定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的领域应严禁将行业特许权出让给外商,对既已出让的部分行业应限制外籍所有权的扩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国家可采用逆向的“股转债”,使其变为债务,逐步加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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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雨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