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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法律问题研究

2011-10-12 09:44 来源:方思越

  摘要:我国有关人民币自由兑换的初级试验一直在进行,09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率先在上海等城市进行,为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提供了契机。本文在归纳我国人民币边贸结算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上海国际贸易结算试点的建议。

  关键词: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人民币边贸结算;自由兑换

  一、实现人民币自由兑换历程

  民币可自由兑换,是指我国居民可以将其所持有的人民币按照市场汇率自由地兑换成其他国家货币(特别是国际储备货币)的权力或能力,包括经常项目可兑换和资本项目可兑换。

  1993年,央行和8个国家和地区央行签署了边贸本币结算协定。2003年,央行分别为香港和澳门的银行开办的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1996年12月1日我国提前实现了经常项目可兑换,但迄今还未实现资本项目的货币可兑换,国际资金难以自由进出中国,对上海国际贸易中心的建成设置了障碍。2003年9月, 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方法》,允许在边境贸易中用人民币计价和结算。目前我国已与越南、蒙古、老挝、尼泊尔、俄罗斯、吉尔吉斯、朝鲜和哈萨克斯坦八个国家的中央银行签署了有关边境贸易本币结算的协定。我国央行与韩国、香港、马来西亚、白俄罗斯、印尼和阿根廷六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6500亿元人民币规模的货币互换协议,为今后人民币跨境结算提供了资金支持。2008年12月13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金融30条”),是开展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最早的国务院正式文件。2008年12月24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 2009年4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上海市和广东省广州、深圳、珠海、东莞4城市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并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尽快发布有关管理办法,统一规范人民币贸易结算业务活动,稳步推进试点工作。09年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率先在上海等城市进行,为上海建设国际贸易中心提供了契机。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本身就是经常项目自由兑换的一种表现形式或一个发展阶段。

  二、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

  (一)概念和意义

  人民币用于国际结算本质上是本币用于国际结算,即本币在国际贸易中执行计价和结算的货币职能,是指在居民与非居民进行国际贸易时,进出口合同以本国货币计价;居民向非居民可以用本币支付,并且允许非居民持有本国货币存款账户以便进行国际结算。

  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的意义是毋庸置疑的。首先,进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后,意味着进行贸易的企业可以直接用人民币进行结算,贸易交易成本大幅降低。此外,跨国公司也将会是受益者。对于那些母公司在境内,但在海外(尤其是东南亚地区)有投资的中资企业;或是母公司在境外,但在境内有一定投资规模的企业来说,今后他们自己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也可以直接使用人民币贸易结算,再不用再遭受汇率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率先在上海等城市进行试点,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就是建立一套银行和外汇管理的联动体系,使得企业能够选择降低风险的币种进行结算。

  (二)人民币边贸结算实践的经验和教训

  1、俄国。中俄从2005年启动中俄边贸用卢布和人民币结算的办法。但是中俄两国的边贸结算仍然存在人民币计价结算后无法退税、本币结算模式无法达到人民币在俄罗斯“落地”、两国本币还没有实现真正的相互兑换等问题。

  2、朝鲜。中朝边贸人民币结算开始于2008年,出入境人员每人每次随身携带不得超过2万元。人民币贸易结算只能以现金携带的方式跨境流动,严格的出入境限额使相当多的贸易结算人民币资金以各种手段逃避限额管理。为避开直接办理出口结算不享受退税待遇的政策障碍,贸易双方须将被用于结算的人民币转换为美元。而完成该转换只能通过黑市进行“地下”操作,为洗钱等犯罪活动提供了机会。

  3、哈萨克斯坦。2005年中哈两国中央银行领导人签署了《中国人民银行与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关于边境地区贸易的银行结算协定》。但缺乏相关政策,现有政策发挥实效难。《边境贸易外汇管理办法》中允许以可兑换货币、毗邻国家货币和人民币以及境内转账支付的结算方式办理核销手续,但受现行出口退税政策影响,在新疆若以人民币或毗邻国货币核销,出口企业则无法享受国家出口退税政策。

  4、缅甸。我国至今未与缅甸央行签署双边结算协议,中缅双边银行未建立代理行关系。境外人民币管理问题、回笼困难、人民币残损券回收困难等。

  (三)面临问题综述

  笔者认为,我们可能会面临在人民币境外债权债务、外汇管理、国内外清算安排等问题。

  第一,本币跨境贸易结算形成本币境外债权债务。如我国企业进口外国货物以人民币结算,该笔人民币会通过银行代理行之间的清算划转到该笔进口交易的外国当事方即出口商的账户中,该笔人民币将被作为对我国的(CLAIMS)存在。引申出来的问题是:1)跨境贸易结算而产生的人民币为经常项目交易所得可以兑换成自由外汇,不兑换则会成为境外人民币存款,其性质就会转变成资本及金融账户的交易。2)境外人民币回流境内用于直接投资能否享受外商投资优惠政策,直接投资后所得人民币可否兑换成自由外汇汇出。

  第二,进出口核销制度操作问题。我国的进出口核销制度是以企业出口贸易必须收到外汇、进口贸易必须支付外汇而设计的。人民币用于跨境贸易结算后将会出现出口收汇收到的是人民币、进口付汇支付的也是人民币的现象,如何界定资金是否来自境外的问题。

  第三,在国内外清算安排方面。人民币国际结算会涉及到:(1)国内清算渠道承接人民币国际清算的业务量问题。(2)代理账户问题。关系到人民币国际结算能否按照监管当局的制度设计意愿开展的问题,面也将关系到商业银行的结算渠道安排和风险控制等问题。

  第四,缺乏正规的人民币回流渠道,沉淀在他国的人民币主要通过民间货币兑换点和贸易者携带入境的方式回流,易助长黑市交易和非法汇兑。

  三、笔者建议

  对贸易结算系统的构建,笔者建议如下:

  第一,与更多国家签订两国货币互换协定、国际贸易支付和结算的协定。第二,转换本币结算模式,拓展贸易结算方式。应在双方商业银行互开人民币资金账户建立结算平台,分别用以双方银行间的人民币资金往来,使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为通过SWIFTT系统办理电汇和人民币划转,并逐步过渡为银行汇票、银行结算凭证、汇款委托书、保证金确认等结算方式上。第三,降低外资银行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门槛,放宽境外机构及个人到境内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的限制。第四,尽快构建人民币国际贸易结算的法律体系。第五,加强各部门合作,收集结算信息,构建电子资源系统。

  参考文献:

  [1] 参见张瑜:《人民币长征》,载于《瞭望东方周刊》,2009年4月28日刊。

  [2] 黄武锋、姚伟、孙雯:《沪粤试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加速》,载于《东方早报》,2009年04月09日刊。

  [3] 沈继伦:《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的问题与对策》,载于《金融街》,2009年05月。

  [4] 交通人民银行课题组:《人民币国际结算的重大意义与现实挑战》,载于《新金融》,2009年2月版。

  [5] 谢云辉:《人民币在边境地区结算的难点》,载于《中国金融》,2009年第4期。

  [6] 张爱军、许爱荣:《对在中哈边境地区推行边贸本币结算实现人民币区域化的思考》,载于《中亚论坛》,2007年2月刊。

  [7] 黄武锋、姚伟、孙雯:《沪粤试点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 上海金融中心建设加速》,载于《东方早报》,2009年04月09日刊。

  [8] 王中美:《人民币结算:国际贸易中心建设契机》,载于《文汇报》,2009年4月10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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