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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经济垄断行业收益社会化的分配

2012-03-28 10:37 来源:朱虹

  一、我国垄断行业的涵义及特征

  我国垄断行业是特指那些通过国家行政授权或者依靠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而形成的某个或少数企业独占或者寡占生产与经营活动的行业。这是一种典型的特殊利益集团,例如我国的烟草、电力、石油、电信、航空、金融等行业。

  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有三个基本特性:一是垄断性。即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通过相互协议或联合,对一个或几个部门商品的生产、销售和价格进行操纵和控制;二是全民性。即财产是全民的,垄断行业的“股份”每个公民都有份;三是公共性。即垄断行业涉及的产品和服务大都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求及满足有着极为紧密的关联性。既然垄断行业是全民的,那么它的收益就要回归全民,或者说要回报全民。在这种情况下,全民受益就体现为政府的公共投资上,即提供公共服务,如文化教育、公共医疗卫生保健、住房保障、社会福利、城市公共设施及交通、国防等。

  二、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及问题

  1.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的现状。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除了向国家缴纳一般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以外,每年还应向国家上缴红利。自1994年到2007年,中国数目庞大的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从未向财政部、国资委还有其他任何中央政府部门分过红,每年只需上缴税收,并无红利上缴规定;2007年财政部公布的《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对红利的收取制定了“适度、从低”的原则。该办法规定国企分红的比例将区别不同行业分三类执行:第一类具有资源型特征的企业上交比例为10%,如烟草、石油石化、电力、电信、煤炭行业;第二类为一般竞争性企业上交比例为5%,如钢铁、运输等行业;第三类为军工企业、转制科研院所企业上交比例3年后再定。2008年国家规定国有企业必需上交红利,且不同类型的企业上交的红利比例不同。从2011年起,国家又对垄断行业实行新的5%-15%的红利征缴率。

  根据《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办法是在每一分类的行业里面是按照固定分红比例来收取的。这种方式没有考虑到企业的具体情况,因为有些企业处于扩张阶段,而有些企业则处于资本支出减少阶段,对他们采取同样的分红比例显然不合理。另外,我国垄断行业的收益分配体制以及当前相关政策体制不健全,不到位,从而产生了中国垄断行业上缴红利比例过低,将该大部分上缴的国家红利在自己行业内内部化、企业化,最终导致国有垄断行业企业的高收入。

  2.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从国际水平比较来看,我国垄断行业上缴利润比例偏低且分配不合理,与西方国家上缴利润比例差别很大。新西兰国有企业董事会在与持有股份的政府部门协商后,根据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未来投资计划和盈利前景等因素来制定分红计划;丹麦、芬兰、挪威以及瑞典的国有企业董事会设定了多年度的目标分红率;法国国有企业除去税收之外,还需将利润的50%上缴给国家;一些欧洲国家将税后利润的三分之二都归于国家,而我国垄断行业只将15%甚至更低的利润比例上交财政,比例太低了,已经造成社会分配的严重不公,并挤压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不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我们在认清垄断行业性质的基础上,提高垄断行业利润上缴比例,使之服务于广大社会及全体民众,则是理所应当之事。

  三、对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

  1.理论上的必要性。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目标是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保障每一个公民都能过上享有自由、安全、平等、尊严的幸福生活,这首先必须确保人民安居乐业,拥有合法的、合理的财产以满足人民的正常需求。根本问题在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如何实现分配社会化,即社会财富如何分配来满足劳动者需求。国有经济垄断行业属于全体国民所有,是全民的共有财产,其管理者作为全体国民的代理人管理企业,其职责在于回报国民、服务社会,因此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的根本作用在于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服务全体国民,提高社会福祉。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社会化改革的必要性是由国家的双重职能所决定的。国家作为全民的代表,不仅拥有政治权利,同时也具有财产权利。国家在行使其政治权力时,必然要求通过适当方式参与社会纯收入的分配,以此来作为其行使各种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物质基础,这时主要是采用税收形式参与分配;而国家在行使财产权力时,按照经济运行规则,企业的税后利润应属于投资者,因此,国家就可以参与企业利润的分配。这就要求国家的双重职能适当分离,在行使权利参与分配时不可混合或者相互替代。

  2.现实上的必要性。在国有经济垄断行业暂时不能取消的情况下,为了体现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垄断可以保留,但垄断收益企业不能独占,应当实现垄断收益的社会化分配。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应当向国家财政纳税,而国家作为垄断行业所有者,就可以再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事实上,垄断行业在获得超额垄断利润后的利益分配中, 本应属于国家的资源收益和社会共享的成果,国家并没有从中获取自己投资的足额收益,而是将相当一部分留给了垄断行业,变成了特殊集团利益收入,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将垄断利润转化为本企业及职工利益,减少上缴国家税收和企业积累, 让其享受过高的收入和福利,使得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垄断国有企业和非垄断国有企业行业收入急剧拉大,形成贫富两极分化,造成社会的分配不公,阻碍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因此,我国必须加快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社会化改革的步伐,这是维护社会公平的需要。

  四、我国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分配社会化改革的建议

  1.提高国有经济企业上缴资本红利税的比例。世界各国均实行的是国有企业向政府股东分配红利,且不同的管理体制导致其分红政策及分红比例上有差异。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分红政策差异主要体现在:①关于分红政策的制定,我国是政府对股利的分配的干预现象严重,而西方国家则是与董事会共同协商确定;②关于分红比例标准,我国最新的标准是四类:一类实行15%,二类实行10%,三类实行5%,四类暂免征收,而西方国家大部分是处于42%-65%的水平;③关于红利的使用,我国首先用于支付转至成本,余额用于社会保障,而西方国家一部分用于弥补亏损,大多数用于向国民分红或者用于公用事业。

  对于我国来说,较为合理的模式应是财政部门作为国民收入再分配和政府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收缴并统筹安排国企社会分红。因此,国有企业的利润和改制收入应列为公共财政收入,都应该纳为公共财政管理。国有企业净利,一部分按股份向股东发红利,国家股份的红利均上缴财政部,另一部分作为企业纯利润,归企业自行支配。因此,我国在对国有经济垄断行业实行资本经营预算的过程中,应按照不同行业和企业实施分类预算,对于垄断企业应提高其上缴国家利润的比例。除基本税收外,还可对垄断行业加征或提高利润特别调节税。同时,我国应尽快完善分红政策,提高红利征收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将企业上缴的大部分利润纳入国家公共财政预算,最终将其应用于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的民生领域。

  2.制定相关政策向社会成员分红。①以全民为分红对象在海外早有先例。1968年,美国阿拉斯加发现丰富的石油和天然气资源,带来一笔巨大的公共财富。阿拉斯加州政府用这笔财富建立了一个“永久基金”,基金投资的收入被用于给全州所有居民发放等额的现金分红。如今,阿拉斯加永久基金已经发展成为一个本金超过300亿美元、年盈利能力超过10%的大型基金,跃居全球100家最大的基金之列。2010年,蒙古国政府决定用两年时间以现金和非现金方式向每位公民发放150万图格里克(1元人民币约合180图格里克)的福利,此后多次给每位公民发放现金,履行让国家矿产资源的收益惠及每个公民的承诺。2011年,为了让每个蒙古国公民公平合理地分享该国丰富的矿产资源,政府决定向每个公民免费分配536股计划上市的国有的额尔登尼斯-塔旺陶勒盖矿业公司的股票。这是蒙古国政府首次以股份形式向全体公民分红。谈及现金分红模式,香港、新加坡都能够为我们提供经验支持。2008年,香港政府拿出400亿港元财政盈余向市民发放红包。同一年,新加坡政府公布了“政府盈余全民分享计划”,将43亿人民币分发给国民。今年3月,香港特区宣布将再次向每位成年市民发放6000港元。澳门已连续三年向澳门永久性和非永久性居民发放现金以帮助市民缓解生活压力。②借鉴国外的分红经验,要使全民能够分享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国有经济垄断行业应将企业收益上缴专门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局,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人民行使权力代为接收、管理以及分配垄断利润,通过国家财政来满足全民的整体利益,将这部分收益以多种形式向社会成员普遍发放。同时,我国要对国有经济垄断行业企业收益进行社会化分配,应当制定相关政策向社会成员分红,使全民享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首先,在确定分红政策时,应当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其次,分红政策的制定应建立在透明的信息披露基础上。国有企业是以公共性为基础的,应该接受社会大众的监督。再其次,对于分红政策的制定,国家应以所有者的身份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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