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4-10 09:13 来源:周冰
摘要: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制度。没有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就不可能产生。产权是法律和信用制度的基础。产权激励是稳定、持久和有规则的,是市场经济最强大的动力机制。产权是约束政府权力和确定政府与市场作用边界的核心制度安排。“超产权论”虽能解释现实中的企业效率问题,却不能说明市场和竞争如何生成的问题。
关键词: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动力机制;政府边界;超产权论
产权制度是一个经济体的基础制度,它是决定一个经济体的绩效及其发展的最根本因素。市场经济体制的核心是产权制度,私有产权是市场经济的制度基础。这既是自亚当。斯密以来学术界形成的基本共识,也是自14世纪以来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历史事实。
对于这个在西方经济学视为正统的理论,一直以来都存在反对的观点,观点持有者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空想社会主义者和部分马克思主义者,另一类是资本主义的国家干预主义者。社会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产权制度,而是主要反对私有制;认为产权制度或者所有制是人们利益的根源,在私有制的基础上产生的是私人利益,而资本主义制度的一切弊端都源于人们为了私利展开的竞争,在公有制基础上形成的是集体的共同利益,只要消灭了私有制,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社会就会实现利益和谐,生产就会无限发展。国家干预主义者并不一般地反对私有产权,他们的观点主要是针对市场失灵,认为由于存在市场失灵,所以需要政府干预经济。对于一国经济发展来说,产权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竞争,以及完善竞争的市场环境。后凯恩斯主义者和“超产权论”者都持有这种观点。因此,在我国经济体制转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有必要对这些基本理论重新进行探讨和澄清。
一、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性制度
市场不仅仅是一个交换的场所,而且也是交换关系的总和。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交换为枢纽连接起来的经济。交换必须以双方当事人拥有各自要交换的东西的所有权为前提条件,否则就无法进行交换。正如康芒斯所指出的,交换的实质是所有权的交换。这就是说,产权制度是市场交换的前提,也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的基本条件,因此,市场经济最基础、最核心的制度就是产权制度,它是决定其他各种制度的元制度。如果没有广泛而普遍的产权制度,市场经济就根本无从形成和建立。
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产权的作用在于使外部性内部化。所谓外部性是经济主体的行为对他人产生的影响,但是自己不必承担这种影响的后果。换言之,是行为主体的个人成本和收益与社会的成本和收益不一致。如果行为主体个人的成本小于社会成本,或者收益大于社会收益,就是负外部性;反之,个人成本大于社会成本,或者收益小于社会收益,就是正外部性。显然,从个人利益最大化出发,正外部性的行为会减少甚至消失,而负外部性的行为会增加并趋向无限大,这对社会是非常不利的。产权本质上是一种排他性权利,它通过对权利的界定,也就是划分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即行为边界的办法,把产权主体的决策行为和经济后果联系起来,也就是将权利和对资产的责任直接联系起来,减少了利益之间的重叠和交叉,减少了个人谋利行为的模糊地带和不确定性,从而使经济主体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外部性内部化。
产权制度首先明确了人们相互之间利益关系的界线。菲吕博腾和配杰威齐认为,产权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因此,产权安排是划定人们独立的行为空间和利益关系的最基本的制度基础。产权制度给行为主体的权利划定了边界,相应地也就给经济主体的谋利行为制定了最基本的规范,约束着人们在市场竞争中可能采用的方式和手段。因此,产权制度是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人们常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是信用经济。法律通过外部强制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谋利行为和竞争手段,从而为市场经济建立秩序;信用则通过道德规范的自律来约束人们的谋利行为和竞争方式,从而为市场经济建立秩序。但是市场经济国家立法的基础和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是为了保护产权。离开了产权制度和对产权的保护,民法或者商法就失去了立法的基础和依据。不仅现代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如此,如近代法国的拿破仑法典,甚至在古代市场经济发展起来之前的民法和商法也是如此,如古代的罗马法。中国古代同样也是如此,如秦末刘邦入关中后约法三章: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偷盗者罚,除杀人偿命是刑法,后两条涉及民法的内容都是为了保护产权而设立的。可见,产权制度是民商法的目的和基础。那么信用又是什么?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广义的信用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是交易各方当事人在承认对方产权的基础上作出的不损害对方产权的一种承诺。因此,信用的本质是一种保护产权的非正式制度安排。综上所述,市场经济的秩序是建立在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如果没有健全完善的产权制度,就不可能有正常和健康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产权的激励和约束作用是市场经济的动力源泉
产权制度的重要性还在于,它为市场经济提供了强大而持久的动力源泉:一方面,产权制度把人们经济活动的努力与报酬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提供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另一方面,产权制度把人们经济活动的风险与决策责任联系在一起,约束不负责任、不符合效率原则的经济行从激励方面来看,微观主体经济活动的直接目标是创造和拥有财富,有效的制度安排就是要人们创造财富的努力与其报酬紧密地联系起来。如果人们拥有财富的权利得不到严格的保护,创造财富的热情得不到激发,财富交易的契约得不到良好的执行,人力资本、物力资本的积累和技术创新活动就会受到抑制,经济必然陷入停顿甚至衰退。
社会经济的增长与发展,离不开人们从事创造性活动的努力,因此也就离不开激励机制与激励手段的选取与运用,有效的激励就是充分调动主体从事正当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使其经济活动的结果、收益预期与努力程度相一致。产权的激励功能就是保证这种基本一致。通过清晰界定和严格保护的产权制度,人们就能够将物质利益和物质财富的追求转化为强大的内在动力,并且稳定而持久地发挥作用。因此,产权的功能在于,它构成了对社会经济行为的激励,并决定谁是经济系统的主角。因为产权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利益分配,而是对可以转化为资本的财产的分配,是对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分配,是对人们参与分配的资格和权利的分配,它分配的是社会生产和经济活动的前提条件,因此是整个社会经济制度的基础。
产权的排他性使行为主体能够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同时独立承担决策的成本和享受收益,从而对人们的谋利行为产生强大而持久的经济激励。产权的激励并不只是鼓动人们的私心,它也激发起人们的事业心、冒险精神和发明创造的强烈欲望,这其中也包括社会公益心和利他主义的精神。产权不是一次性的利益分配,而是持久性的权利界定,因此,它的激励作用具有持久性,是推动社会财富积累和资本形成从而经济增长的根本动力。
与分配的激励作用相比,产权是一种自我激励的机制,因而具有分配制度根本不可能产生的强大动力。事实上,产权激励主要是针对经营和生产不确定性条件下的激励,从而成为推动市场经济制度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不竭源泉。任何一个社会要想获得长期稳定的经济发展,就必须要解决好产权制度问题。 诚然,对于人的激励,产权制度并不是唯一的手段。奴隶制度下的刑罚(可视为负激励)、封建制度下的门第等级制度、计划经济下的政治压力、行政管理的激励、一定的意识形态以及人们的利他或利公偏好、兴趣的满足、对名望的追求等等,都可以起到激励人们从事财富创造活动的作用。但就整个社会范围而言,这些激励手段的实施成本都要比产权制度高得多,而且也不稳定,并且常常因人而异。相比之下,产权制度是最稳定、持久、有规则的激励机制。当然,产权制度的激励功能也不是完全的,它需要与其他的激励机制,尤其需要与产权规则相适应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配合与支撑。
激励与约束是相对应的,是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的力量。激励是一种正向的促进作用,约束则是一种逆向的限制性作用。如果说激励是经济的发动机,则约束就是经济列车的刹车。产权制度的激励与约束是相对称的,这就是,产权主体不仅可以排他性地独享选择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自己决策带来的全部后果。与法律、政治、道德、暴力等各种约束机制相比,产权制度的约束是一种长效、自动、内在的而且是强力的约束。产权是对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权益关系进行界定和调整的制度规范。不受约束的权利其实就等于没有权利。产权对行为主体的约束功能来自于产权制度本身的限制性,即产权制度所规定的权能结构、权利强弱、权利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等都是有一定界限的。产权这种有界性或限制性,决定了产权主体的选择集合,确定了其运用产权来实现个人经济目标的时间、空间范围和所能采取的手段。利益边界的约束确定了产权主体受益和受损的权利,决定了人们如何受益、如何受损以及受损后如何补偿等。这样,产权主体出于对自身经济利益的关切,必然会约束自己的行为,把产权激励功能激发起来的创造和占有财富的热情和动力,限制在一定的方向、程度和范围之内。当获得不当利益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时候,就是越权或是侵权,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成本。
因此,产权制度通过对权能和利益边界的限制,形成了一种有力的、长效的约束机制。私有产权在刺激投资者进行冒险的同时,也约束投资者谨慎规避风险,而不会像公有制经济中的一些管理者,由于动力不足、缺乏创新精神,或者由于自己并不承担决策风险而随意和盲目投资。
三、产权制度是确定政府和市场各自作用边界的制度安排
政府对于经济增长起着两种不同的作用,“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政府最基本的职能是为社会设定、实施一套产权制度,并提供第三方保护。但是,“当统治者、王权或政府强大到有效运用暴力保护私有产权的时候,它也同时可以通过任意惩罚和税收对私有产权进行侵犯。这被温加斯特称之为经济制度的一个根本性的政治悖论”,“大到足以保护产权和实施合同的政府也同样强大到足以剥夺公民的财产”。经济学把国家的这两种作用形象地比喻为“扶持之手”和“掠夺之手”。因此,市场繁荣不仅需要适当的产权制度和合同法规,更需要限制国家和政府的权力,防止国家成为“掠夺之手”。
如何才能限制国家成为“掠夺之手”?马克思曾经说过,“在我们面前有两种权力:一种是财产权力,也就是所有者的权力;另一种是政治权力,即国家的权力。”经济长期发展的关键问题就是确立这两种权力的关系。财产权利表现为私人或组织的权力和利益,国家权力则表现为超乎私人或组织之上的权力和利益。
诺斯认为,为了限制政府的权力,应该建立三道防线,即健全有约束机制的政治体制和权力机制、建立宪法秩序、完善法律制度。他的研究表明,英国经济能成功地摆脱17世纪的危机,并在J700年取代荷兰成为世界上发展最快的国家,可以直接归因于逐渐形成的产权制度,但这种产权制度的形成又归因于,由商人和有土地的中上层组成的代议制议会成功地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因此,诺斯反复声明产权的重要性,而且强调产权有效率的基本条件是要有“社会之强迫力量”。他不仅把这种力量视作国家对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社会基础,而且也视作产权约束国家的一种社会力量。
巴泽尔认为,国家作为产权契约的第三方实施机制,有着规模经济等多方面的比较优势,但这只是国家产生的一个必要条件,只有无数的社会成员“在他们建立了一种集体行动机制之后,才会配备一位统治者来保护自己”,而这种行动机制正是约束国家权力的有效力量。奥尔森通过集体行动理论,说明了“市场增强型政府”是经济繁荣的根本,这种政府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有可靠而界定清晰的个人权利,二是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强取豪夺,不仅专制政府的明取明夺的攫取之手要得到限制,而且民主社会中的卡特尔化或共谋以及院外集团的游说活动也要得到限制。这种政府是一种制度性结构安排,可以产生并增强市场规则,以维护自愿、可信的交易,这是经济能够发展的根本条件。
财产权利是约束政府政治权力的根本性力量和核心的制度安排。首先,产权界定实质上规定了政府行为的界线和行为空间,是对政府行为的有效约束,也是规范政府行为的基础。广泛的、受到严格保护的产权,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正当偏好不受限制,能够保护生产者正当的生产偏好和生产能力不受限制,而且能够保护正常的经济交易和定价的权利不受限制。当微观主体的行为和利益受到产权保护的时候,政府的行为也就被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其次,严格的产权规则划定了政府与市场的边界,“所有权的立宪保护把经济财富与政治权力分开来”。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要求社会成员对其他成员的行为和社会规则有一个稳定、长期的预期,在此基础上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政治权力的滥用,显然是破坏这种稳定预期,进而破坏经济秩序的最主要力量。当产权约束对政府行为有了确定的作用之后,政府行为的可预期性就有了保证,市场的运行也就有了基础。
综上所述,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核心的制度安排,规范着市场经济行为主体的活动方式,为经济发展提供最基本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并成为规范政府利益和划分政府与市场边界的关键的制度安排,因此,只有健全和完善的产权制度,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保障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是“超产权论”者却认为,对于经济增长来说,重要的是市场竞争而不是产权制度。他们认为企业效益与产权的归属变化没有必然关系,而与市场竞争程度有关系,市场竞争越激烈,企业提高效益的努力程度就越高。因为变动产权没有给企业创造“生”与“死”的抉择,它只改变了企业的激励机制,而竞争将导致“生存发展”与“淘汰死亡”的两种结局,所以激励机制只有在竞争条件下才能发挥作用。然而,“超产权论”是在企业已经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正常发挥作用的前提下讨论问题的,但是真正重要的问题是,什么条件下才能建立起市场机制正常作用的合理、有序的竞争规则,如何才能创造出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怎样才能使社会上的资金愿意投入企业和创办企业呢?这就必须先有保护产权的制度安排。“超产权论”尽管能够较好地解释现实中的企业效率问题,却不能说明市场和竞争是如何生成的问题,而这才是转型经济最重要的问题,也是“超产权论”能够起作用的先决条件。
事实上,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无论农村还是城市,其核心内容反反复复都是围绕着产权改革展开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改革虽然保持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但土地支配权、使用权转移到了每个农户手里从而清晰化了,对于政府与农民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也做出了比以前明确的划分,所以,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国有企业改革从放权让利、拨改贷、利改税、承包制到现代企业制度、股份制和混合所有制的发展,都是围绕着企业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的重新配置展开的,也就是围绕着产权制度改革展开的。因此,可以说,没有产权改革就没有我国的改革开放,产权制度的变革是我国体制改革历程的中心线索,其他传统计划经济国家的转型实践同样说明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形成和健康发展的制度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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