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06-26 08:58 来源:常韶璠
摘 要:完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关键。由于我国现行法律的冲突,缺乏理论和滥用行政权力,难以有效保护农民的利益。因此,我国应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权利和保护机制,重构农村产权组织
关键词:土地所有权、土地产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产权制度是指一切经济主体对土地的关系、由于经济主体对土地的关系而引起的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所有经济关系的总称,主要包括土地权能制度和土地收益制度。土地产权制度也分为很多种,如私有、国有、共有以及没有产权,不同国家也会有着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我国尤其是在新中国建立后更是开始了对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改革:
中国的第一次土改是在1950年。1953年,农村合作化运动开始了。1958年实行的人民公社化制度,大大降低了农民的积极性,加上1959年自然灾害的影响,一度使中国的农业经济是在崩溃的边缘。之后,在20世纪60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三自一包”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人民公社与农村生产力发展的矛盾。可好景不长,1966—1978年,农业基础的社会细胞被人民公社体制毁坏了,作为农民,他们应有的经济自主权被剥夺,最终,在农业生产长期徘徊状态,处在极度贫困状态的农民高达两亿之多。最后,在1978年秋季,推出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让农民土地生产的热情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高。
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建立是具有很大历史意义的,直到现在,中国奉行的仍然是基于对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土地产权制度。由此,我想我们可以认为家庭联产承包制至少在那时是满足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充分考虑到这个行业的特点,并考虑到农民的需求。而且,从林毅夫的观点来看,他认为在合作社中,很难对农业生产中劳动的努力程度进行监督,并且费用极高,而且合作社中对社员劳动的激励很低,但家庭农场则是让农民为自己生产,这样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是很有好处的。同时,他还认1978—1984年农业高速增长的一个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只是,现如今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是否仍然没有任何问题,却让人觉得有些怀疑,因为,近年来,农民来自农业的收入下降,农业收入在1985—1989年只有-2.09%、-0.32%、1.52%、-2.221%和-9.847%,平均每年负增长-2.28%,并且自1997 年起连续四年农民收入不断下降,此外,即便目前我国土地资源极其紧张,农民弃耕﹑薄耕和抛荒现象依然严重……这一切的问题都说明了一个问题,那就是——现有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产权形式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瓶颈。
我认为,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应该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我认为是家庭承包制度实现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但我国农民只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农民产权权利不充分导致其无法适应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和变化。[1]
第二点,我认为是因为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我国的现状是人口多,耕地少,在农村,私自建房、建厂、建窑、建坟、采矿、采石、挖砂、取土等现象层出不穷,在胡乱使用的同时,改变用途,并且损害土壤的肥力;而且农业的现实土地经营中,没有系统的农地地价制度,缺乏农地资产显化依据。[2]
同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法律上的一些要求并不能在实际中被执行。比如,土地使用权15年不变,这是国家在1984年就确立的制度;然后在1993年底,国家确定将原土地使用权的使用年限再延长30年,并促进在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做法。但事实上,家庭承包制的承包土地通常采用按人平均承包土地的方法,用来保护农民平等的经济权利,然而由于婚丧嫁娶、新生人口等产生的内在压力,许多地方被迫采取“三年小调整”、“五年大调整”的方针,不断重新分配承包地,这就使稳定土地承包成为一句空话。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有一个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但实际上,农地流转目前并不存在相应配套的章程供其具体操作,农地流转到了一个十分困难的境地。另外,国家还规定农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用途,这使得农村土地市场的积极性和可能性被强烈抑制,土地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也被严重束缚,中国9亿农民被固定在自己的承包田和口粮田上,严重影响了第三产业在农村的发展小城镇的建设步伐。
第三点,我觉得是解决了温饱问题的农村家庭承包制,在发展的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挑战,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家庭分散经营逐渐显示出它的滞后性,一系列阻碍农村经济发展的问题(如规模经营,增加农民收入,农业生产和管理专业化、一体化等问题) 很难获得一个令人满意的解决办法。这一切使得中国的农业产业难以获得良好的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大大降低了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3]
我认为目前中国现行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实质是将农民的应有权利悬空,因此农民除了劳碌外,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权利。在土地的生产的过程中,农民需要自由需要自主管理土地的权利。
因此,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应该进行更新,把农民需要的给它,让制度稳定,让实际能按法律规定走,这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不过,理所应当的,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这一切的解决还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一切都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但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必然有会在摸索中前进,最终形成一个合理的制度体系。[4]
参考文献:
[1]窦敬丽.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与完善研究[D].导师:薛兴利.:山东农业大学,2004.
[2]刘广栋.基于“三农”问题的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研究[D].导师:程久苗.:安徽师范大学,2007.
[3]胡雪梅.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D].导师:薛兴利.山东农业大学,2002.
[4]周炜.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讨[D].导师:袁春;王文.中国地质大学(北京),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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