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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部控制”的两点思考

来源: 徐光武 编辑: 2009/04/09 14:57:48  字体:

  【摘要】笔者从自身的实践感悟出发,阐述了我国财政部为推动内部控制工作所发布的法规、制度以及会计工作对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独特作用,指出企业应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工作,培养复合型会计人才,使企业健康发展。

  【关键词】内控制度 财政部与内控 会计工作与内控 企业领导层与内控 复合型人才培养

  一、财政部重视对“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实际上起到了积极引导与推动的作用

  我国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学习苏联的会计模式。当时,在谈到会计职能时,往往将反映与监督作为会计的主要职能之一来表述。所谓反映,简言之,是指会计应记录下有关经济业务的真实情况,必须实事求是,一是一,二是二,将客观实际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包括内容、数字等),如实地表现出来;所谓监督,笔者认为,就是要求会计运作应在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条件下规范进行,不允许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出现违法乱纪等损害国家、社会、集体与个人利益的行为。

  从这一粗浅的认识出发,笔者认为,会计的反映、监督职能与“内部控制”之间是有着密切联系的。在“文革”之前,财政部也发布过不少关于加强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等方面的法规制度。

  改革开放以后,财政部发布的许多法规制度等,体现了我国对“内控制度”的日益重视。如:1996年6月17日,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要求前进了一大步,在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中体现得更为直接、明确。再如:主要由财政部负责起草,1999年10月31日经过人大常委会通过,2000年7月1日实行的《会计法》,更进一步明确加强了对“内部控制”的法律要求。《会计法》第四章会计监督,更在许多方面直接涉及到“内部控制”的理念: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等等。此后,财政部制订了从2001年起逐步试行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包括基本规范、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等。这套《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试行确实在社会上、在实际工作中,对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明显的例子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006年7月1日施行),虽然该指引比上述《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所涉及的范围更为广泛,但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指引”的制订起到了重要的借鉴作用。如该“指引”第八条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通常应涵盖经营活动中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一)销售及收款环节;(二)采购及付款环节;(三)生产环节;(四)固定资产管理环节;(五)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六)关联交易环节;(七)担保与融资环节;(八)投资环节;(九)研发环节;(十)人事管理环节。公司在制定内部控制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再如:第十一条规定:“公司应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可见,财政部所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在社会上对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众所周知,上市公司无论在经济实力、现代化管理水平方面,还是在国民经济中所处的地位等方面,一般都是位列前茅的。笔者在涉及会计实务时,对此也很有体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如此重视上市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也说明了“内控制度”的重要性。“指引”还指出:“内控制度是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及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一项活动。”“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实施及其检查监督负责,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控制度相关信息披露的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指引”还指出:“公司应对内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董事会及管理层应通过内控制度的检查监督,发现内控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和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部门提交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监督部门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财务报告事项的同时,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形成决议”“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的,可由审计委员会编制内部控制制度评估报告草案并报董事会审议”。此外“指引”又指出:“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和是否有效实施以及完善内控制度的七项有关措施”等等。

  由此可知,“指引”要求董事会应当非常关注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全过程。但是在笔者所接触的实际工作中,有的同志认为,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是管理层的事,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没有必要专门研究此问题,只有当内控方面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时,董事会才有过问的必要。在日常活动中没有必要对“内控制度”进行事先检查监督。笔者认为,这种对“内控制度”认识上的偏差很不利于“内控制度”的有效实施,不能预先防止不利于公司的问题发生,更不利于“内控制度”的不断完善,对建设现代公司治理是很有害的。

  从上述“指引”中对有关内控制度的部分内容的规定可以看出:“指引”对上市公司 “内控制度”建立与健全的全过程是非常关注的,并进行了严格的要求,是极具理论指导和实践推动价值的,绝非空泛之谈。“指引”中有关内控制度的内容不仅对上市公司有指导意义,对一般企业也很有借鉴意义。

  同时,上述法规制度及其内容也表明我国财政部不仅很重视“内控制度”,而且起到了积极推动“内控制度”建立、健全的作用,并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效果。

  二、会计由于其固有的特点,应该对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发挥出更大的特殊作用

  此处所谓的会计特点,是指会计职能具有记录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责任。每发生一项影响资金运动的事项,会计就必须将其准确地记录下来。可见企业进行的,特别是涉及资金运动的任何事项都脱离不了会计运作的视野,这就为会计对各项资金运动进行控制提供了天然的便利条件,而且,每类影响资金运动的事项一般都可以找出其关键环节,对关键环节加以重点控制,会计便能发挥事半功倍的作用。

  因此,笔者认为会计工作应该也可能为企业“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发挥更大的作用。但是会计人员要在“内控制度”中发挥良好的作用,不能仅仅具备会计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必须具有其他方面的广泛的知识与技能,如:熟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方面的知识;所在行业的相关知识;有的还需要相关的生产技术知识等等。每个会计人员都应根据每个人所在行业和具体单位的不同特点,努力成为具有不同特长的复合型人才,这样才可以在企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的活动中,担负起应尽的责任。

  三、综述:对以上实际工作中所形成的思考再说几句

  (一)企业的董事会及其成员,尤其是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更应非常关注企业的“内控制度”,这是其工作内容的“正文”而绝非“闲篇”,也决不是踩了管理层职权的线。大量中外企业的实践证明,“内控制度”非常重要。一个企业若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包括其自身的完整与对其认真的实施),一般将不会出现大的偏差和损失(指由企业内部原因造成的重大失误,如: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造成的或管理失当等行为造成的等)。因此,董事会关注“内控制度”,应当受到企业有关各方的欢迎。企业管理层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更应努力与董事会的同志同心协力,认真检查“内控制度”,并将检查出的企业“内控制度”问题尽早解决,使之日臻完善,这对企业的发展是大有裨益的。除非管理层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存在不正确的认识或行为,不愿意董事会了解企业生产经营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担心其管理企业的指挥权被干扰等等,才会认为董事会全面关注企业的“内控制度”是越俎代庖,从而持不欢迎甚至拒绝的态度。对这样的管理者,应引起董事会的警惕。

  (二)会计人员应成为复合型人才。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会计人员在企业“内控制度”活动中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究其原因不是其会计专业知识不足,而是欠缺其他相关方面的知识和能力,如:对投资项目、科研项目、一个涉及较复杂的业务知识和生产技术知识与能力的项目或流程等等缺乏相应的知识,很难发挥其作用,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因此,我国应注重对复合型会计人才的培养,以更好地发挥其在“内控制度”建设中的作用,这是必须引起重视的一个问题。

责任编辑:雨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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