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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与我国的金融稳定

2009-07-07 16:18 来源:张健华

  当前国际金融业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金融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中分离出来,但无论中央银行是否履行监管职能,其维护宏观金融稳定的职能不仅没有削弱,反而有所加强。我国在2003年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中新增了人民银行负责“维护金融稳定”的内容,在分设银监会,实施专业化监管,进一步增强中央银行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职能的同时,突出了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正式的法规中提出金融稳定的概念,说明人民银行在不履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后,其宏观稳定职责已经由过去的隐性职能变成了法律层面上的义务。这对中央银行来说无疑是一个重大的挑战。然而,什么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有哪些内涵?中央银行在维护稳定过程中有哪些手段?如何协调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当局及其他宏观经济部门的关系以确保金融稳定?这些问题不仅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即使在理论层面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回答,对我国来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国际上也还没有完全一致的意见和看法。解决好上述问题,不仅有理论探讨上的意义,而且有助于人民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实践中对自身职能有一个准确的定位,同时,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监管当局的作用,最终实现宏观金融稳定。

  一、金融稳定的概念及意义

  尽管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有个别国家(如瑞典)提出了金融稳定的概念,但金融稳定的重要意义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才真正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无论是国际清算银行牵头发起的“金融稳定论坛”,还是世界银行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合开发的对一国金融稳定状况进行判断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都一直到1999年才先后推出。尽管近年来定期发表本国《金融稳定报告》的中央银行逐年增加,但都没给“金融稳定”下一个准确的定义。相对而言,金融不稳定的特征更容易被人们所觉察,如金融机构大量挤兑、倒闭,金融资产价格剧烈波动,巨额资产损失,社会融资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负面影响。因此,正如美联储副主席RogerW·Ferguson所说,定义金融不稳定似乎更加容易一些。他认为金融不稳定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一些重要金融资产的价格集合严重脱离了其基础;(2)国际、国内的市场功能及信贷可得性严重扭曲;(3)前两项的结果导致总支出或高或低严重背离了实体经济的生产能力。

  尽管国际上还没有公认的关于金融稳定的定义,但关于金融稳定应具备的内涵,各国在理解上则大体相同。目前比较权威的是欧洲中央银行(ECB)的定义,即“金融稳定是指这样一种金融环境:在这种环境中,金融中介、金融市场以及市场基础设施均处于良好状态,面对各种冲击,都不会降低储蓄向投资转化的资源配置效率”。由此定义可以看出,金融稳定实际上描述的是一种状态,包括机构、市场和金融基础设施三个方面的协调发展,其中基础设施除包括支付体系或网络系统等硬件外,还应包括法律框架等软环境。总体而言,金融稳定是金融体系功能运作良好的一种标志,最终目的是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ECB的定义中没有明确提到货币的稳定,并不表明币值的稳定不重要。事实上,金融稳定的两个基本条件是稳定的价格和安全高效的支付系统,一旦发生货币危机(恶性通货膨胀或汇率大幅波动),错误的价格信号将阻碍储蓄向投资的有效转化。除此之外,金融稳定还应该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在一个稳定的金融体系当中,有盈利前景的项目应该能够得到所需的融资;(2)个人应可以跨时间分配其消费;(3)市场参与者具有处理(即选择接受或转嫁)风险的可能性;(4)交易各方可以按合理的价格实现支付。这实际上是一个健康的金融体系所必须具有的特征。

  保持金融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价格稳定是实体经济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相对较低且稳定的通胀可以为经济的持续增长创造良好条件;支付系统安全确保交易可以正常进行,否则交易将会下降甚至回到易货贸易时代,而且良好的支付体系还是分散化的市场经济所必需的条件;中介职能的正常发挥是将资本配置到投资项目的必经之路;提供降低风险的机会不仅对机构而且对个人也非常重要,没有这种多元化或分散风险的可能性,许多投资项目不可能进行。

  由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关于金融稳定的几个基本观点:(1)金融稳定是一个宏观经济概念,不是指某一具体机构的表现;(2)稳定的金融体系不一定意味着有效的金融体系,理想的状态是系统在某种程度上稳定且有效,但二者之间的平衡往往比较困难;(3)金融稳定关注系统性风险,同时,关注对系统安全影响较大的个体或事件;(4)稳定并非静止,特别是金融稳定应该是金融体系功能的稳定,不应是功能实现方式的一成不变。

  二、中央银行关注金融稳定的原因及维护稳定的措施

  中央银行之所以关注金融稳定并将其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之一,既有历史原因,也与中央银行的目标密切相关,同时,还与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地位有关。从历史角度看,中央银行最初成立的目的之一就是为防止金融不稳定的发生并减轻因金融不稳定对经济造成的负面影响。从中央银行理论及各国央行的实践来看,所有国家都把保持币值稳定作为中央银行的第一目标。除此之外,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还强调要在币值稳定的基础上促进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保障支付体系的安全。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国家或明或暗地在其中央银行法中将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体系安全作为央行的另一重要目标。如前所述,金融不稳定严重威胁着宏观经济目标,如足够的产出增长及价格稳定等。具体来说,中央银行关注金融稳定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作为法定的货币发行人,中央银行有责任维护价格(币值)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确保实体经济与社会财富不受金融体系功能运转失灵的影响;管理并维护支付系统的职责使中央银行必须确保社会交易运转正常;从维护稳定的能力来看,“最后贷款人”地位决定了只有中央银行才具有提供紧急流动性支持的能力,才有可能阻止金融不稳定的发生或降低金融不稳定的破坏性。如“9.11”事件后,美联储立即向金融体系注入了大量的流动性,避免了美国金融体系的瘫痪。

  通常认为,金融安全网包括监管当局的审慎性监管、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能以及存款保险制度(包括投资者补偿机制)三个组成部分。由于制度安排以及中央银行目标、职责和权限的差异,各国中央银行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作用及采取的措施并不完全相同。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只负责维护本国币值的稳定以及支付体系的安全,所采取的主要措施是适当的货币政策以及对金融体系的流动性支持。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当然可以看做是维护金融稳定的政策措施,我们这里不进行详细讨论。流动性支持则是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职能的具体体现,不仅是金融体系安全的重要保障,对于个别失去流动性的金融机构也至关重要。一些国家的中央银行仍具有部分或全部金融监管职能,其维护稳定的措施固然很多,但在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方面会产生一定的压力,央行对所监管机构(通常是银行类机构)的流动性支持也会引发较为严重的道德风险。对于不行使监管职责的中央银行来说,其维护稳定的主要措施是通过紧急流动性支持保证金融体系及个别对金融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机构的安全。

  三、我国金融稳定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我国刚刚引入金融稳定的概念,许多工作还在摸索之中。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已明确了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但在实践中尚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一是金融稳定没有像货币政策那样在法律上予以明确的目标,容易导致中央银行在维护稳定中的角色错位,特别是容易将个别机构的风险夸大为系统性风险而要求中央银行救助。二是中央银行维护金融稳定的措施或手段不明确,法律中表述不具体,造成的结果是,一提维护金融稳定就是让中央银行拿钱。三是人民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的长效协调机制尚未建立,而金融稳定往往涉及到金融机构、金融市场、监管当局以及各级政府部门等多个方面,协调机制的缺乏极易导致各方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责不清。四是缺乏通畅的市场退出机制,问题机构越积越多,逐渐对宏观金融稳定构成影响。五是中央银行用于维护金融稳定的再贷款使用没有统一的标准,紧急流动性支持往往最终演变成救助或弥补损失,特别是在处置金融机构风险过程中用公共资金对自然人债务的全额偿付不仅可能造成再贷款损失,更容易产生严重的道德风险。绝大多数国家的中央银行在非金融危机期间对金融机构的紧急流动性支持要求有足额的抵押品,而且利率要高于市场利率。六是始终未将保证支付体系安全提到维护金融稳定的高度来认识。

  针对我国金融稳定实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明确我国金融稳定的目标是保持币值稳定,维护支付体系安全,防止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系统性风险的发生,使金融稳定工作更有针对性;(2)建立类似英格兰银行与英国财政部、金融服务局之间的谅解备忘录,明确有关各方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在维护金融稳定中的职责,提高风险预警性和处置风险的及时性;(3)明确中央银行用于紧急流动性支持(维护金融稳定)再贷款的使用条件,确保中央银行资金的安全,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4)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及投资者补偿制度,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既防止个别机构的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又建立起有效的市场监督和约束机制,减轻道德风险的危害;(5)加快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改革,促进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业的协调发展,逐步扩大直接融资比例,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金融行业的风险得到分散,降低系统性风险。

责任编辑:newsou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