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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奖励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

2006-11-1 10:51  【 】【打印】【我要纠错

    问:我公司是一家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代理了A公司的B产品(经销而非代销),代理合同约定我公司销售B产品每达到一定数量(比如一万台),A公司就给予我公司一定金额(比如5万元)的奖励。请问,这笔奖励款(5万元)我公司在会计上该如何处理?

    答:在会计处理方面,目前会计制度未对平销返利作明确规定,因此实践中存在多种处理方法,包括作收入或冲费用,我们理解既然返利是与已销售的货物挂钩的,因此冲减主营业务成本比较合理(如果贵公司取得奖励时所对应的B产品未全部销售,则这部分要冲减存货成本),这样也方便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另外,在实践中还有企业是以实物而非货币返利的情况,比如销100台送一台或者销100台A商品奖若干B商品,这在实质上也属于平销返利,但会计和税务处理与前述货币返利有所不同。因为这种情况下供应方应该按照视同销售开具发票(即使未开也一样)。经销商收到奖励的货物时,(1)取得专用发票的,按所奖励货物票面价款借记“库存商品”,按票面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冲减的销售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库存商品”),按所销商品计算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这个处理实际是将该业务理解为货币返利,再以货币采购货物两项业务,其借贷应交税金金额一般相等,但含义不同;(2)未能取得专用发票的,则会计处理为按所奖励商品含税价格借记“库存商品”,按折算的应冲减的销售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成本”(或“库存商品”),按折算的应转出的进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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