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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入业务,分保业务接受人的核算内容主要包括分保费收入的确认、分保赔款及费用和提存准备金三项内容。
(一)保险收入的确认
再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一般可以于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确认。其理由是在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就可以满足《保险公司会计制度》所规定的确认保费收入的三个条件,具体体现在:(1)收到分保业务账单时,分保业务接受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由于分保业务账单标明了保费金额,收入金额是可以确定的;(3)由于再保险业务是保险公司之间开展的业务,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回分保费收入的可能性很大。
(二)分保赔款及费用的核算
分保业务接受人收到分保业务分出人发来的分保业务账单时,应按账单中标明的赔款、费用等项目金额进行分保赔款和费用的核算。
(三)提存准备金的核算
再保险业务提存的准备金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根据我国再保险业务的特点,一般以3年为一个损益结算期,才能真正反映再保险业务的损益,在未到决算损益年度之前,当期营业收支差额全额作为长期责任准备金提存。再保险业务提存、转回准备金的账务处理与财产保险业务相应准备金的账务处理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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