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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凭证的管理同样是税收征收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主要在于账簿、凭证记载和反映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以及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的情况,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的依据。
1、账簿包括哪些种类?纳税人应当在什么时间内设置账簿?
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其中总账、日记账必须采用订本式。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设置账簿:
2、对无法建立账簿的纳税人,应采取什么样的建账措施?
对生产规模小且确实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在建立账簿的处理上,可采取以下措施:(1)可聘请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2)聘清注册会计师或者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市)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等; (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
纳税人应当注意,建立账簿是国家法律、法规的需要,也是自身发展的需要,纳税人应当按照这些规定,逐步完善建立账簿。
3、对使用电算化核算的纳税人,其账簿管理规定有哪些?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电子计算机记账的,对于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计算其收入、所得的,其电子汁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但应按期打印成书面记录并完整保存;对于会计制度不健全,不能通过电子计算机正确、完整反映其收入、所得的,应当建立总账和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其他账簿。
4、账簿的归档管理有哪些规定?
会计人员在年度结束后,应将各种账簿、凭证和有关资料按顺序装订成册,统一编号、归档保管。纳税人的账簿(包括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会计凭证、报表和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除另有规定者外,保存lo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应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方可销毁。此外,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对一些个体纳税人而言,由于没有完整的建立账簿,税务机关在税款的征收上,一般采取的是核定征收方式,因此妥善保管其完税凭证极为重要。它不仅是个人完税的重要依据,还是个人经济能力的一种有效证明,同时也是当前城市房屋拆迁中,个人所拥有的房屋是否是生产经营房屋的一种重要证明。
5、纳税人是否应当将其财务处理等办法、制度报告税务枧关?
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其记账软件、程序和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6、违反账簿、凭证的管理有哪些法律责任?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经主管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的;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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