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配套设施等,按取得的收入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交纳的营业税,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
上交营业税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但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作为固定资产使用的房屋等不动产进行销售时,由于其不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营业务,其应交纳的营业税按销售不动产进行会计处理,计入有关“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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