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二章第三节第40条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企业的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固定资产,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如盘盈、盘亏或毁损的固定资产,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27、28、29、30条规定
企业应当于期末对固定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存在下列情况,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资产是否已经发生减值:
(1)固定资产市价大幅度下跌,其跌幅大大高于因时间推移或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并且预计在近期内不可能恢复;
(2)企业所处经营环境,如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或者产品营销市场在当期发生或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并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3)同期市场利率等大幅度提高,进而很可能影响企业计算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的折现率,并导致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固定资产陈旧过时或发生实体损坏等;
(5)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方式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如企业计划终止或重组该资产所属的经营业务、提前处置资产等情形,从而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6)其他有可能表明资产已发生减值的情况。
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应当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寿命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因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调整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对此前已计提的累计折旧不作调整。
如果有迹象表明以前期间据以计提固定资产减值的各种因素发生变化,使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大于其账面价值,则以前期间已计提的减值损失应当转回,但转回的金额不应超过原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内查时,应当核实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结合现行税收法规,检查是否按规定准确计算了税款。检查固定资产主要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增值税方面
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如果是自制设备,或者在建工程项目领用了本企业的自产产品,是否按规定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 ;本期外购的固定资产是否抵扣了进项税额,如有,应作转出处理;对外出售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应征增值税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简易办法计算了增值税。
第二、营业税方面
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或以房产抵债等行为;是否有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是否存在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将固定资产出租而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对以上行为,应注意核查是否按规定计算缴纳了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印花税。
第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对外转让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及时结转固定资产清理账户,并入当期损益;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收取的租金收入是否存在挂往来账项而未作“其他业务收入”处理;盘亏、毁损或报废的固定资产是否有主管税务机关同意税前扣除的审批;本期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价,是否有将属于固定资产成本的部分(如运杂费、安装费等)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情况;有无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注意检查是否提取了折旧,如有,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有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应注意其租赁费只能以提取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不得直接扣除;以固定资产对外投资获取被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是否在投资交易发生时,视同按公允价值销售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是否按规定提取折旧,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采取加速折旧的情况,有无擅自扩大范围提取折旧的情况,应注意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土地、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以及经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规定提取维简费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如纳税人为研究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而专门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检测设备等)、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等。
第四、房产税及车船使用税方面
核查房屋原值,看有无漏计房产税;本期增加的房产是否从交付使用的次月起计算房产税;对外出租的房产,是否按租金收入计算房产税;核查车船数量及标准,看有无漏计、错计车船使用税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