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非现金资产时,企业应按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按照确定的价值扣除其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按照确定的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不能用于转增资本。
(2)当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出售或清算)时,表明其价值已经实现,企业应按原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按照接受捐赠时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一旦转入“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后,该部分资本公积就可以用于转增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