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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

2003-12-25 13:24  【 】【打印】【我要纠错
    (1)企业在融资租赁开始日,应按租赁投资总额或租赁投资净额计作长期债权。在采用前者时,还应同时反映未实现租赁收益。

    (2)企业在租赁开始之前发生的手续费、律师费等直接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或在租赁期内分期摊销。

    (3)企业应按各期所收的租金冲减长期债权。

    (4)企业应按租赁投资净额的余额和租赁内含利率计算各期租赁收益。

    (5)承租人逾期未付租金,企业应于其逾期超过一个租赁付款期(如6个月)时停止确认租赁收益;以后收到的逾期未付租金,应于收到时计入当月损益。

    (6)企业应定期检查租赁资产的未经担保的资产余值,如未经担保的资产余值发生永久性减值,应重新计算调整租赁投资总额和租赁投资净额,并对整个租赁期中的收益分配进行重新计算,同时还应将以前各期已经确认的收益中与此相关的减值金额,冲减本期收益,但不调整已确认的长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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