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后,财政部原发布的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规定是否仍然有效?
答: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16号),以及《关于执行具体会计准则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问题解答》(财会字〖1998〗66号)所解答的有关问题,如果《企业会计制度》已作相应规定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所作的解答相应废止;如果《企业会计制度》未作相关规定的,仍按财会字〖1998〗16号、财会字〖1998〗66号文件的解答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