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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为控股公司时权益法核算问题

2004-3-26 10:18  【 】【打印】【我要纠错
   在子公司为一个集团公司或者说其下属还有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而言,为孙公司)时,母公司应以子公司的单体会计报表净利润还是以其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来实施权益法核算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此,在实务工作中存在四种做法。

   第一种是以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作为计算权益法的基础。理由是:会计主体是指独立于业主之外的经济实体,虽然从法律意义上说,不存在合并公司一说,但是会计主体并非等同于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可以是企业内部单位,也可以是企业中特定的某一部分;可以是单一的企业,也可以是几个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权益法核算应以会计主体为基础。

   第二种是以子公司的单体会计报表净利润作为计算权益法的基础。理由是,子公司单体是一个法律主体,其净利润及利润分配比例是有实际法律经济意义的。

   第三种是以子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净利润与单体会计报表净利润孰低者作为母公司权益法计算的基础。因为在简单合并会计报表下,子公司的净利润与子公司(以母公司身份)合并的净利润可能会不一致,按孰低者进行权益法核算,母公司核算损益比较稳健。

   第四种是采用一次性合并的做法。当然,在采用此方法时,母、子、孙公司之间的内部购销、内部往来均应作合并抵消。这四种做法,前三种尚无定论,第四种从理论上说比较可行,但在投资关系比较复杂的情况下,不易操作。这个问题提请读者讨论。我个人倾向采取第二种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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