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
例1:某生产企业本季度有关销售、购货、增值税等资料如下:
1.本季销售总额:13,300.00元,其中:出口8,300.0元(离岸价USD100×汇率8.3),占销售总额54%;内销5,000.00元,销项税额850.00元。
2.期初进项税额:535.00元,本期购货进项税额2,000.00元(购货11,765.00元,税率17%),本季进项税额转出100.00元。按照上述资料,因本季出口销售占销售总额50%以上,可按规定计算当季“免、抵、退”税数额如下:
1.首先计算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
USD1,000.00×8.3×(17%-9%)=664.00元
2.当季应纳税额为:
850.00-(535.00+2,000.00-664.00-100.00)=-921.00元
3.由于当季应纳税额为-921.00元,绝对值大于当季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747.00元(8300×9%),按规定本季应退税额为747.00元。
4.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74.00元(921.00-747.00)
根据上述资料及计算结果,作如下会计分录:
①列记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帐款) 14,15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自营出口收入 8,300.00
——内销收入 5,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50.00
②列记购货及进项税额:
借:原材料 11,765.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000.00
贷:银行存款 13,765.00
③将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转列出口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出口成本 644.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项转出) 644.00
将其他进项税额转出列转有关科目:
借:相关科目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00.00
结转本季应收出口退税款: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74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747.00
收到税务部门出口退税款时:
借:银行存款 747.00
贷: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747.00
(二)应纳税额为负数且绝对值<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时
例2:某生产企业本季销售总额14,000.00万元,其中:出口10,000.00万元,占销售总额的71%,退税率9%;内销4,000.00万元,征税率17%,销项税额680.00万元。当期进项税额2,000.00万元(含期初及本期发生数)。
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当季“免、抵、退”税额如下: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0,000.00×(17%-9%)=800.00万元
2.应纳税额为:680.00-(2,000.00-800.00)=-520.00万元
3.应纳税额的绝对值520.00万元<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乘以出口退税率即900.00万元(10,000.00×9%)
有关会计分录参照例1办理。
(三)应纳税额为正数时
例3:某特区生产企业本季销售总额10,000.00万元,其中:出口2,000.00万元,占总额20%,退税率9%;内销8,000.00万元,征税率17%,销项税额1,360.00万元,进项税额1,200.00万元(含期初及本期数)。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2,000.00×(17%-9%)=160.00万元
2.应纳税额为:1,360.00-(1,200.00-160.00)=320.00万元
根据以上计算结果作以下会计分录:
①季末结转当季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32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20.00
②缴税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320.00
贷:银行存款 320.00
其他分录参照例1办理
(四)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免、抵、退”税计算及会计处理
例4:某特区生产企业本季度出口300.00万美元,外汇人民币汇率为8.3,折合人民币出口销售额为2,490.00万元,产品全部外销。当季在国内购料的进项税额200.00万元,另该项产品以“进料加工”方式使用了免税进口料件10.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3.00万元,适用值税征税率为17%,退税率为9%.计算应退税额为:(单位:人民币万元)
1.当季出口不予免、抵、退税的税额:192.56=[300×8.3×(17%-9%)]-[10×8.3×(17%-9%)]
2.当季应纳税额:-7.44=0-(200-192.56)
3.当季应退税额=7.44
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在会计上作自营出口核算,有关会计处理可参考前述第(一)项会计分录办理。
例5:某特区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销售额折人民币为2,500.00万元。国内采购进项税额为50.00万元,国外免税进口料件折人民币1,000.00万元,适用增值税率17%,退税率9%,计算“免、抵、退”税额为:(单位:万元)
当季不予免、抵、退税额为:
120.00=(2,500.00×8%)-(1,000.00×8%)
由于不予免、抵、退税额为120.00>当季进项税额50.00,故只能按50.00万元列转出口成本,亦不再存在应纳、应退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