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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时原已形成的资本公积的会计处理问题

2004-3-26 10:17  【 】【打印】【我要纠错
    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所放弃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过去已按原《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规定,按投出资产评估净增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暂记入资本公积,但在处置该项长期投资时,处置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益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原记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则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

    1.同时按已实现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直接转入盈余公积,不通过利润表。理由是:国际会计准则有关固定资产重估价的会计处理是,当资产重估价准备实现时,直接从重估价盈余转入留存收益,不必通过利润表。

    2.同时按已实现的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转入损益,通过利润表。理由是:既然当初投资时公允价值小于账面价值的差额是计入损益的,当公允价值大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已经实现时,也应按同一处理原则,转入损益;同时,也与税法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保持一致,便于税收计缴。

    3.同时将原计入资本公积准备项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待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时,再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上述几种方法在国际上均有国家采用,我国会计准则采用了第三种方法。2001年开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规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长期投资,按放弃非现金资产原账面价值记账,因此这类问题会逐步减少直至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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