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以库存材料、商品产品抵偿债务,应视同销售进行核算。企业可将该项业务分为两部分,一是将库存材料、商品产品出售给债权人,取得货款。出售库存材料、商品产品业务与企业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相同,其发生的损益计入当期损益。二是以取得的货币清偿债务。但在这项业务中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人与流出。
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材料、商品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应接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入帐;债权人原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该受让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
债务人以材料、商品抵偿债务,按材料、商品的公允价值和应交增值税,借记“应收帐款”科目,按公允价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结转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同时,按应付帐款帐面价值,借记“应付帐款”科目,接应收帐款的帐面价值,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按应付帐款大于应收帐款的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债权人收到债务人以材料、商品抵偿的债务,按公允价值,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收帐款的帐面价值,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按应收账款大于其公允价值和增值税的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
例:甲企业欠乙企业购货款350000元。由于甲企业财务发生困难,短期内不能支付货款。经协商,甲企业以其生产的产品偿还债务,该产品的公允价值200000元,实际成本120000元。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企业,增值税率为17%。乙企业接受甲企业以产品偿还债务时,将该产品作为产成品入库;乙企业未对该项应收帐款计提坏帐准备。根据上述资料,甲企业和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甲企业的会计处理:
(1)以产品偿还债务作销售处理
借:应收帐款 23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0000
贷:库存商品 120000
(2)清偿债务
债务重组收益=350000-234000=116000(元)
借:应付帐款 350000
贷:应收帐款 234000
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 116000
在本例中,销售产品取得的利润体现在主营业务利润中,债务重组损益作为营业外收入处理。如果债务人以库存材料清偿债务,则作其他业务收入和支出处理。
乙企业的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 116000
贷:应收账款 3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