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捐赠和政府援助》准则规定,企业因从事特定项目而接受的政府的补助,应视下列情况进行有关处理:
(1)收到政府补助时,先作为暂收项目,记作一项负债;然后视收到资产的具体情况处理。
①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为现金,则按其实际收到的金额入帐,即
借:银行存款
贷:暂收帐款——政府补助款
②收到的政府补助如为其他资产,应根据其公允价值入帐,旧的固定资产也可按重置价值与估计累计折旧的差额入帐,即
借:固定资产
贷:累计折旧
暂收帐款——政府补助款
(2)收到的政府补助构成或用于形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采用资本法核算,在有关资产交付使用时,转作所有者权益中的资本公积。即
①购建资产时,
借:在建工程等
贷:银行存款
②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同时,按工程成本冲减暂收帐款——政府补助款,转增资本公积
借:暂收帐款——政府补助款
贷:资本公积
(3)用于补偿费用或损失的,如国家拨给企业的科技三项费用拨款、小型农田水利支出拨款等,经批准后按批准的金额冲转有关的费用或损失。即
借:暂收帐款——政府补助款
贷: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
(4)结余的补助应按有关规定处理。需要上交的,于交回有关补助时,冲减有关暂收项目;允许滚存使用的,暂不作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