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回租是指承租人将资产出售后又租回的租赁形式。在回租方式下,承租人同时也是销货方。
2.企业应按规定的标准,将回租业务确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3.对于融资租赁性质的回租业务,承租人(兼销货方)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超过资产帐面净值的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分配于租赁期内的各会计期间。
资产帐面净值超过销售收入的差额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经营租赁性质的回租业务,承租人(兼销货方)所取得的销售收入超过资产帐面净额的差额,应作为递延收益分配计入租赁期内的各会计期间;资产帐面净值超过销售收入的差额应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是,如果该损失将由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予以补偿,则应将其作为递延损失并按各期支付租金的比例在租赁期内摊销。
例:假定某工厂将自制设备1台,成本为137711元,以149711元的售价出售给某公司,然后回租。租期16年,租约不可撤销。租期届满时,承租人将以设备归还出租人,并担保那时设备具有的8000元残值。出租人每年年末收取租金25000元。在达成交易时,承租人另行借款利率为16%。设备经济寿命为20年,承租人同类资产用直接法折旧。
以上资料表明,对承租人而言,因为租期超过租赁资产预期经济寿命的75%(16/20=80%),应作为融资租赁处 理。同时,出租人亦应作为融资租赁处理。
租金总额(25000×16) 400000元
担保残值 8000元
租赁最低付款额 408000元
租赁内含利率为15%,计算如下:
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租金现值+担保残值现值
=25000×5.95423+8000×0.10686
=149711元
由于租赁内含利率低于承租人另行借款利率,因此,计算租赁最低付款额现值时应采用租赁内含利率。资产转让时,应按公允价值149711元入帐。
第一年承租人、出租人双方应作分录如下:
承租人(卖方):
(1)出售设备日:
借:银行存款 149711
贷:固定资产 137711
未实现回租收益 12000
(2)回租设备日:
借:租赁资产 149711
未付租赁利息费 258289
贷:租赁负债 408000
(3)年末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 25000
贷:银行存款 25000
(4)年末支付租赁利息费用(149711×0.15=22457):
借:利息费用 22457
贷:未付利息费用 22457
(5)年末计提折旧(14711÷16=9357):
借:折旧费用 9357
贷:累计折旧——租赁资产折旧 9357
(6)年末分摊回租收益(12000÷16=750):
借:未实现回租收益 750
贷:回租收益 750
出租人(买方):
(1)购入设备日:
借:固定资产 149711
贷:银行存款 149711
(2)出租设备日:
借:应收租赁款 408000
贷:固定资产 149711
未实现租赁利息收入 258289
(3)年末收到租金:
借:银行存款 25000
贷:应收租赁款 25000
(4)年末收到租赁利息收入:
借:未实现租赁利息收入 22457
贷:利息收入 22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