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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披露和核算

2004-3-26 10:15  【 】【打印】【我要纠错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在建工程项目注释除了分项披露其期初、期末的账面余额、账面价值和减值准备等明细情况外,还应披露在建工程增减变动情况,包括工程名称、期初数、本期增加、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本期其他减少、期末数和资金来源等。这里的本期转入固定资产数要与固定资产原价项目注释里的本期增加中的从在建工程完工转入数相一致。

    需注意的是,在建工程核算中,利息资本化政策变得越来越严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的规定,因安排专门借款而发生的辅助费用(利息、折价或溢价的摊销和汇兑差额),属于在所建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前发生的,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以后发生的,应当于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辅助费用的金额较小,也可于发生当期确认为费用。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资本化。与此相关的是,在建工程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注释中,有关在建工程项目的资金来源如已在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承诺是来自于募集资金的,则该等项目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就不应该再有资本化利息支出;除非该等项目投资总额中除募集资金外,还存有资金缺口,需要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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