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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其他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

2003-12-25 14:22  【 】【打印】【我要纠错
     依企业会计具体准则——《捐赠和政府援助》准则规定,企业接受的其他政府补助作为收入处理。包括:

  (1)企业接受的某些政策性补贴。这类补贴是国家出于达到某种社会效益的目的,要求企业牺牲某些特殊利益而给予的。例如,粮食价格补贴、蔬菜价格补贴、专项储备(特准储备物资)费用补贴以及企业借款而由政府提供给企业利息补贴等。

    (2)财务扶持性补贴。这类补贴是国家出于给予企业财务支持,以扶持其在某一特定时期的发展而给予的。例如,某些国有粮食企业实行商业化经营后国家给予的经营补贴、国家和主管部门拨给企业用于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其他前期工作的前期工作费拨款等。

    (3)先征后退的税收优惠款。国家根据某些政策给予某类企业的税收优惠采用先征后退的方式,由于这种税收优惠直接涉及到了转移资金给企业,因此也是一种政府补助,应作为收入处理。对于上述其他政府补助,企业应于收到时,直接记作收入。对于已经确定但尚未收到的其他政府补助,可采用应计的方法,于相关的费用或损失发生时,记作应收项目。尚未确定的其他政府补助,不得记作为收入。

  「例」某国有工业企业经批准采取先征返还增值税的办法减免增值税25万元,企业应于收到减免的增值税时,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250000
      贷:补贴收入——政府补贴2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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