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时尚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应该如何处理?
答: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大,直接将其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的,可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对于比较会计报表期间的会计政策变更,应调整该期间净损益各项目和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视同该政策在比较会计报表期间一直采用。
如果未摊销的开办费余额较小,直接将其转入当期损益对公司的利润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可将开办费余额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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