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的规定,企业销售商品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而取得的现金,应单独反映,为便于计算这一项目的现金流量,企业应在“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科目下分设“货款”和“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在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确认时
借: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货款
——增值税
贷:产品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收到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现金等)
贷:应收账款——货款
——增值税
当企业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分次收回或跨年度时,应收账款中货款与增值税如何核算,笔者认为可有三种处理方法。
1.按增值税率计算货款与增值税款,公式为:
货款=应收账款/(1+增值税率)
增值税款=应收账款-货款
2.根据双方协议,如第一次付清税款,则收到款项全部作为“增值税”核算,以后分期付款都作为“货款”核算;如先付货款则每次收到款项全部作为“货款”核算,最后一笔付清税款,则作为“增值税”核算。
3.在根据增值税税率计算有小数的情况下,为方便核算,结合上述两种方法,对每次收到的款项参考增值税率计算“货款”与“增值税”额,但取整数视具体情况作货款或增值税款核算。
上述三种方法的会计分录,与正常情况下收到账款的账务处理相同,只是反映在现金流量表上的具体明细项目有所不同。
例如:某企业11月30日应收账款余额1404万元,其中,货款1200万元,增值税款204万元,增值税率17%.假如,12月31日企业通过银行收回账款204万,那么:
①按上述第一种计算方法计算
货款为:204/(1+17%)=174.36万元
增值税款为:204-174.36=29.64万元
分录为借:银行存款2040000
贷:应收账款——货款1743600
——增值税296400
编制现金流量表调整分录为:
(a)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743600
——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96400
应收账款——货款10256400
——增值税17436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2000000
未交税金2040000
(b)借:现金2040000
贷:现金净增加2040000
②按上述第二种计算方法如收到的204万元为税款,则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2040000
贷:应收账款——增值税2040000
编制现金流量表调整分录:
(a)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到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0
应收账款——货款12000000
贷:产品销售收入12000000
未交税金2040000
(b)借:现金2040000
贷:现金净增加2040000
③按上述第三种方法处理(略)
根据上述计算可以看出:①不管采取哪种方法都能正确反映企业现金流量。②每种方法都不影响现金流量表总的平衡和内部勾稽关系。③现金流量表中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和附表中的具体项目列示不同,但对企业的现金流入量影响没有实质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