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的会计确认方法有两种选择,一种是资本法,另一种是收益法。
1.资本法。是指将应收的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主张采用此种方法的理由是:
(1)政府补助是一种筹资方式,并不是某种形式的收益。由于补助通常并不要求归还,因此最恰当的处理方法应是直接将其计入所有者权益。
(2)由于政府补助的资金不是赚来的,而是代表了政府提供的一种刺激手段,因此将其作为收入是不合适的。政府补助能够改变和影响产生未来收入的补助金的获得量,这不是企业管理部门能够控制的因素。
(3)政府补助应视为股东投资以外的额外资本来源,因此这些资本应保持不变。将这种无异于企业的白得的资本来源作为股利分配是不合适的。
2.收益法。是指将获得的利益定期计入损益表。主张采用此种方法的理由是:
(1)政府补助有利于企业及其所有者,因此这种利益应反映为一定时期的收益;
(2)由于政府补助常常是为了补偿某些已经发生的费用,而如果不是由于收到补助,这些费用本来是不会发生的,因此导致这些费用产生的某些经济活动从经济上讲可能是不合算的。因此,政府补助应与发生的费用同时在损益表中反映,以更好地体现配比原则;
(3)政府补助是股东投资以外的其他来源收到的款项,因此不应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而应在未来年限中确认为收益。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收益法确认政府补助。
我国现行制度规定的做法既不完全是资本法也不完全是收益法。新颁布的捐赠和政府援助准则也认可现行的确认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