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租赁合同开始日之前的交易过程中,为一项租赁业务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业务人员完成租赁业务的劳务费用、法律手续费、佣金及一切必要的开支等。这些初期费用在发生时,直接作为营业费用入帐。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出租人依据会计核算上的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将这些费用在计算租金时,归入租赁投资总额中,在租赁合同生效日,把这些费用等额地作为租赁收益处理了,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科目,贷记“租赁收益”科目。
例:某出租人为一项融资租赁业务,花费前期费用2万元,该项租赁合同生效日为1995年12月10日,合同规定每半年收取一次租金,那么,第一次计算租赁收益的日期应为1996年6月10日。
从上例可以看出,2万元费用在1995年入帐,而收益却在第二年才会收到。根据会计准则的有关原则规定,将第一期收益分两次入帐。会计分录如下:
(1)发生前期费用:
借:营业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1995年12月10日合同生效:
借: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 20000
贷:租赁收益 20000
上述处理是个别出租人的做法。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与费用相配比的原则,费用应在收入实现的会计期间计入成本。因此,出租人发生前期费用,应作为递延资产入帐,待收入实现时,再作为费用入帐。那么,上例的会计分录应为:
(1)发生前期费用:
借:递延资产 20000
贷:银行存款 20000
(2)假如第一期的租赁收益为10万元,1996年6月10日计算应收租赁收益时:
借:应收帐款——应收租赁收益 100000
贷:租赁收益 100000
(3)同时转作前期费用:
借:营业费用 20000
贷:递延资产 2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