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实务操作>初当会计>业务初探> 正文

外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递延资产的摊销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04-5-8 15:58  【 】【打印】【我要纠错
    (1)无形资产的计价。企业的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场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具体指:

    ①受让的无形资产,以按照合理的价格实际支付的金额为原价。

    ②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以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支出额为原价。

    ③作为投资的无形资产,以协议、合同规定的合理价格为原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应当采用直线法计算。具体包括:

    ①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发表评论/我要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