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残值估计
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不低于原价的10%。若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2)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应采用直线法计算。需要采用其他方法的,可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固定资产折旧的最短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折旧年限不得少于6年。
(4)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是指对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对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止使用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从事开采石油资源的企业,在开发阶段的投资,应当以油(气)田为单位,全部累计作为资本支出,从本油(气)田开始商业性生产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
(5)缩短折旧年限的特殊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特殊原因需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需提出申请,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特殊原因包括:
一是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和常年处于震撼、颤动状态的厂房和建筑。
二是由于提高使用率,加强使用强度,而常年处于日夜运输状态的机器、设备。
三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期比税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折旧年限短,并在合作期满后归中方合作者所有的固定资产。
(6)企业取得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规定的折旧年限短的,可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按其尚可使用年限计算折旧。
(7)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对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应适当延长折旧年限,并调整计算折旧。
(8)固定资产折旧足额后,可以继续使用的,不再计算折旧。
(9)企业转让或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费用后的差额,列为当年的损益。
(10)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