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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中促销的会计处理

2004-7-15 9:14  【 】【打印】【我要纠错
  对于此类销售行为在会计处理上的难点就在于赠送商品的入账问题。按税法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在此种销售方式中,应当将作为赠品处理的商品与普通销售的商品区分开来,并予以披露。笔者通过对若干企业的调查,发现采取对其中一件商品按售价做正常商品销售处理,而另一件记入营业费用的处理是目前比较普遍的做法。具体是对赠送商品以成本加增值税金借记“营业费用”,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例:白云百货为促销,2004年1月推出了语花牌花生油买一赠一的销售方式,即购买一大壶(5L)花生油赠送同品牌一小瓶(500g)花生油,花生油的进价是4元/500g,销售价是7.02元/500g,2004年1月5日当天共销售花生油100壶,白云百货适用的增值税率为17%。

  对于正价销售商品按照正常销售商品处理,具体会计分录略。

  对于赠品,会计处理如下:

  借:营业费用          502

  贷:库存商品                         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102 (7.02×100/(1+17%)×17%)

  应该注意的是,因为利用这种方法促销商品,本来就是企业的一种让利行为,用此会计处理方法虽符合税法的规定,企业却要对赠出的商品按其正常销售价格缴纳税金,这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因此企业在使用这种方法促销前要事先对成本和效益进行充分的核算,以防止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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