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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作账

2002-11-5 8:32  【 】【打印】【我要纠错
  税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并办妥有关入库手续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清货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我们是商业企业,现在我们面临的问题是,如果购进货物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如何反映呢?我先说说我的看法,我认为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购进时将进项税额计入货物的成本中,待符合抵扣条件时,再从货物的成本中将进项税额分流出来;第二,购进货物时,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但在申报本期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进行抵扣,留待符合抵扣条件时,再申报抵扣。请问,上述方法是否可行?

    答:税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作了明确规定,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明确对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做出规定。现对你说的两种方法分析如下,供参考。

    首先,第一种方法不可行。因为将进项税额计入外购货物的成本,会导致虚增货物的成本,影响损益的金额。即使在以后重新调整库存货物的成本,其金额肯定是不准确的。因为当时购进的货物已经被生产间领用或是对外销售。准确地说,分流进项税额时,必须按比例将进项税额分摊库存商品和当期损益。这种做法工作量很大,不具有操作性。

    其次,第二种方法也有一定问题。因为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会导致申报数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不符,不能真实反映本期应纳的增值税。

    可以增设"待摊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过渡,取得专用发票时,借记"库存商品"、"材料采购"、"待摊税金--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当符合抵扣条件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待摊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这样,既能保证账实相符,又不至于漏申报或错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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