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了鼓励和支持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制定了一些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1.“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经济效益好的国有企业兼并困难国有企业,根据被兼并企业资产负债的实际状况,经银行核查同意后,可免收被兼并企业原欠银行的贷款利息;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可实行停息挂帐,流动资金贷款的停息期限不超过2年,固定资产贷款停息期限不超过3年;对计划还款期后仍不能归还的贷款,银行可从到期之日起,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计息、加息、罚息及计收复利的有关规定。
2.被兼并企业属于政策性亏损的,其产权转让成交后,兼并企业可以在被兼并企业原核定亏损补贴范围内,继续享受一定期限的亏损补贴,具体由兼并企业的同级主管财政部门根据兼并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予以核定。
根据上述规定,免收的已计提的贷款利息,应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对于免收的固定资产贷款利息,属于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的贷款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属于尚未交付使用之前发生的贷款利息,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对于免收已计提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应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免收的未计提的贷款利息,可不作帐务处理。在计划还款期内,对被兼并企业的原贷款本金实行2年或3年停息挂帐的,停收的利息不作会计处理。对于超过计划还贷期仍不能归还的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及
计收的复利,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兼并企业按规定计算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补贴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