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税源监控,同时不增加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公告》(国税发〔2006〕79号)规定,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6年6月中旬开始统一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以下简称一机多票系统)。
推行一机多票系统,就是将纳税人目前使用的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升级为一机多票系统,纳税人不需要另外购置税控收款机,便可通过同一台设备(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等通用设备及金税卡和税控IC卡等专用设备)既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可利用同一套计算机系统、相同的操作方法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领购、开具、抄报税等项工作。
纳税人因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而购置税控IC卡、金税卡以及计算机等设备的费用,可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2号)的规定在成本中列支,同时可凭购货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税额,计入当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按照上述规定,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不仅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而且其设备价值不再资本化、直接在成本中列支,这是一个有别于一般固定资产的特殊规定。虽然《企业会计制度》没有相应的专门规定,但在“固定资产”科目的使用说明中对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在规定价值以下的固定资产,其会计处理办法有所规定。笔者认为,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购置设备可以参照进行会计处理。举例说明如下:
某公司系新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被主管税务机关纳入直接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范围。2006年8月,从河南航天金穗电子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通用设备和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注明:设备价款9600元、税额1632元,价税合计11232元,其抵扣联已在规定时限内认证相符,全部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1.购买设备并支付价款时:
借:固定资产 96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632
贷:银行存款 11232
2.采用一次计入费用的企业,在设备增加的次月全额计提折旧时: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9600
贷:累计折旧 9600
3.采用分次计入费用的企业(假设分12个月计入费用),在设备增加的次月开始计提折旧时:
借:其他应收款———税控设备购置费 9600
贷:累计折旧 9600
4.分期摊销费用时:
借:管理费用———折旧费 800
贷:其他应收款———税控设备购置费 800
5.设备到期报废,取得残值收入时(假设为400元):
借:库存现金或银行存款 400
贷:管理费用———折旧费 400
从上述会计处理看:
首先,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购置的设备,支付的进项税额可以直接抵扣,节省了纳税人增值税上的支出;其次,由于其设备价值可以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或分次计入费用,减少了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再次,推行一机多票系统购置的设备,其会计处理之所以仍通过“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等科目核算,是为了避免因其简化核算而成为账外资产,不利于资产管理。再有,计入费用的折旧额不是应计提的折旧总额,而是固定资产原值,因为固定资产在报废时要通过“固定资产清理”、“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核算清理损益,从而避免增加不必要的工作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