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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亏损的会计处理(二)

2006-10-20 10:13  【 】【打印】【我要纠错
  

  某企业1992年初递延税款帐户无余额,企业上年末投入使用一项田定资产,原值8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会计折旧年限8年,税法折旧年限4年。如果8年间企业一直适用30%的所得税率,并且假设企业在发生纳税亏损的年度,没有足够的理由确信亏损转后的期间内能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损益资料及纳税亏损的会计处理结果见下表(单位:万元)。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合计

  会计折旧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80

  税法折旧 20 20 20 20 0 0 0 0 80

  时间性差额 -10 10 10 10 10 10 10 10 0

  未折扣的税前会计利润 100 120 150 90 40 -50 60 -30 50 530

  税前会计利润 90 110 140 80 30 -60 50 -40 50 450

  纳税所得 80 100 130 70 40 -50 60 -30 50 450

  所得税(负号为贷记) 80 110 140 80 30 -60 50 -40 50 450

  递延税款(负号为贷记) -3 -3 -3 -3 3 9 -3 3 0

  应交所得税 24 30 39 21 12 3 6 135   

  1997年企业会计上发生亏损60万元,但会计折旧10万元,而税法无折旧,企业纳税亏损为50万元。虽然发生亏损,但因递延税款帐户有贷方余额,企业仍可继续转销时间性差额(折旧费)10万元,

  即:

  借:递延税款 30,000

   贷:所得税 30,000

  此后,递延税款帐户还有贷方余额6万元 (-3-3-3-3+3+3)。

  尽管当年的纳税亏损为50万元,但企业只能确认20万元而不是50万元的未来可抵减时间性差额 (另30万元暂时不能确认税款的减免),即可确认6万元而不是15万元的所得税利益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税款 60,000  

   贷:所得税 60,000

  1998年企业纳税所得60万元,足以抵补上一年的亏损,补亏后的纳税所得为10万元,企业应作以下两笔分录:

  (1)继续转销时间性差额(折旧费)10万元:

  借:递延税款 30,000

   贷:所得税 30,000

  (2)转销1997年纳税亏损而形成的时间性差额20万元,同时将上年30万元亏损作为当期的永久性差额,根据10万元纳税所得确认当期的应交所得税:

  借:所得税 90,000

   贷:递延税款 60,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00

  以上两笔分录合在一起就是表中数字。这样,截止1998年底,递延税款帐户有3万元贷方余额,企业1999年可以把剩下的时间性差额10万元(折旧费)对应的递延税款转销完,但当年的纳税亏损30万元就不能确认为所得税利益了,只能在2000年作为永久性差额,调减纳税所得和税前会计利润,把6万元的应交所得税作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笔者认为,将纳税亏损确认为亏损当年的所得税利益,并末违背谨慎性原则,也末高估资产和收益。因为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时遵循了一定的标准:定性标准,即“有合理的把握证明在亏损转后的期间内有足够的纳税所得”;定量标准,即递延税款帐户有无贷方余额。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在一些具体问题,如资产评估增值和投资分回利润的处理方法上,巴基本与国际惯例及国际会计准则接轨。如果在纳税亏损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上,能够既考虑中国实际情况又借鉴国际惯例和经验做法,将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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