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范了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流转税的征收政策。但在实务中,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费用还存在着多种形式,同时,商业企业收取的各种形式的费用在会计上如何处理,现行会计制度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一、商业企业收取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各项费用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1.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会计上应将其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流转税上,按136号文第一条规定,应征收营业税。
例1:甲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乙企业是其常年货物供应方。2004年甲企业共向乙企业购货20万元,并向乙企业收取货物整理等费用2万元。根据136号文,甲企业应交营业税:2万元×5%=0.1万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 2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000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00
2.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关系,且商业企业未向货物供应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此时,因商业企业未发生营业税应税劳务,因此,税务上不能按136号文第一条的规定缴纳营业税,会计上也不能确认为“其他业务收入”,其会计与税务处理,应当依据财会[2003]29号文《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与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的规定,按接受捐赠资产处理。
例2:承例1,假设2004年乙企业向甲企业赠送一批商品,含税价2万元,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2004年甲企业在该项捐赠纳税调整后,应纳税所得为5万元,实际执行税率27%.则甲企业接受该资产时,应作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 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5400(20000×27%)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14600
二、“平销返利”的税务与会计处理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则属于136号文所说的“平销返利”,应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但是,“平销返利”在会计上如何处理,会计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认为,“平销返利”实质上是货物供应方对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弥补,且一般是在商品售出后结算的,因此应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当然,“平销返利”形式不同,其会计处理也不尽相同。
1.商业企业收到现金返利
例3:承例1,假设甲企业按货物销售额的10%与乙企业结算返利,甲企业收到2万元的现金返利,应转出进项税额:20000÷1.17×17%=2906元,同时冲减“主营业务成本”:20000-2906=17094元。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商业企业收到实物返利,又应视供货方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不同处理: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4:假设上例中乙企业以一批商品返利,该商品含税公允价值2万元,同时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906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例5:假设上例中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了普通发票,则甲企业会计处理:
借:库存商品 200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1709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