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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增加时的会计核算(一)

2006-11-17 15:57  【 】【打印】【我要纠错

  固定资产的增加包括购人、自行建造、其他单位投资转入、融资租人、接受捐赠和盘盈等。

  (一)购入的固定资产

  购人的固定资产有各种不同的方式,在不同的方式下,固定资产的成本又有不同的内容。下面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说明固定资产的计价。

  1.货币资金购置

  用货币资金购置各种固定资产,应以所支付的买价加上发生的一切附带成本计价。所谓“一切附带成本”,是指购买价格以外的运费、装卸费、安装费、保险费、调试费及税金等。如为从国外进口的固定资产,还要加上按规定支付的关税等。

  若供货方在付款方面给予一定的折扣优惠,固定资产一般应按总额(即发票价格)来反映。如果企业能于折扣期内付款,则其享受到的现金折扣应视为企业的理财收益,冲减财务费用。

  2.赊购

  在购人一项固定资产时,如果有现购和赊购两种不同的价格时,赊购应以现购的价格作为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赊购比现购多支付的价款,应视为企业因资金不足而额外多支付的,其性质与没有享受到的现金折扣优惠一样,应计人财务费用。

  3.贴换

  贴换又称以旧换新,是以旧的固定资产换取新的固定资产再贴补一部分现金的交易方式。企业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应按换出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贴补金额以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新固定资产的人账价值。

  [例1]企业有机床一台,原价为60 000元,已提折旧为40 000元,现贴换一台标价为55 000元的新机床。旧机床抵换折让价为25 000元,则贴换需支付现金30 000元。对上述业务,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机床    50 000

    累计折旧            40 000

   贷:固定资产——旧机床    60 000

     银行存款              30 000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企业有时会利用现有技术和闲置的生产设备及人力,建造或生产供自己使用的专用设备或其他固定资产。企业应设置“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

  企业购人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即库存的用于建造或修理本企业固定资产工程项目的各种物资,应按实际成本(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反映在“工程物资”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工程物资时,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工程完工后剩余的工程物资,若转作为企业存货的,应借记“原材料”、“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如出售的,应最后结转工程物资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然后以其不含税的成本转作其他业务支出。

  盘盈、报废、盘亏、毁损的工程物资扣除保险公司、过失人的赔偿部分,工程项目尚未完工的,计人或冲减所建工程项目的成本;工程已经完工的,计人营业外收支。

  为建造或修理固定资产而进行的各项建筑和安装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以及因改扩建工程等而转人的固定资产净值,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中反映。“在建工程”科目应按工程项目设置明细账。应特别注意的是,企业购人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不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三)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

  企业对于其他单位投入的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应根据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登记人账。

  若确认的价值在注册资本范围之内,则贷记“股本”或“实收资本”科目,超过部分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例2]某公司收到A企业投资转入的设备一台。A企业的账面记录显示,该设备的原始价值为800 000元,已提折旧为300 000元;接受投资时,双方确认该项固定资产的价值为600 000元。应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固定资产    600 000

   贷:股本      6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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