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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一般为政府主导,当地财政会有处理办法,总的原则是直接调整所有者权益项目。经批准的评估价调整资产价值,如固定资产,其净值计入资本公积,原价一般不变,通过调整累计折旧处理。剥离的非经营资产直接冲所有者权益如资本公积等。存货评估减值部分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如已作为资产损失核销可资产评估减值并已调整的有者权益的,不再提取。
一、资产评估增减值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资产评估价值经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按确认结果调账。调账日为办理产权转移手续之日。改制企业在资本公积科目下,增设法定资产重估增值明细科目,核算企业评估确认的净资产与账面净资产的差额。
2.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在建工程以及无形资产等,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借或贷:有关资产科目,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
3.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账面原值的差额,借或贷:“固定资产”科目,按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净值与账面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贷或借:“资本公积——法定资产重估增值”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与净值调整差额,贷或借:“累计折旧”科目。
4.在评估结果有效期内,改制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发生价值摊销的,根据该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计算的摊销额(折旧额)调整资产评估价值。
由于该部分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调整问题,即资产评估增值部分所计提的折旧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抵扣,作该部分会计处理时,应首先考虑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5、在实际帐务处理过程中,如何将评估增减值一一计入到单项资产价值中去,涉及的工作量相当大,实际处理时可考虑按照税法规定采用综合调整办法。即将资产分类处理,如房屋建筑物评估增值时,可在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增值明细项目;如机器设备评估减值,可在固定资产机器设备明细帐部分单列一项改制时评估减值明细项目。
因资产评估而引起相关资产价值的增减变化在实际帐务处理时可以有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按递延税款处理。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递延税款(评估增值额×所得税税率)
(2)计提折旧、使用或摊销,结转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应交的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第二种方法:企业选择按评估价值计提折旧,增值部分的折旧在纳税申报时做纳税调整。
(1)将评估价值入帐时:
借:相关资产评估增值额
贷:资本公积。
(2)纳税时,调整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按照每一项目的实际增减值情况逐项调整。
二、企业不良(实)资产核销的会计处理
1.改制企业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清册。同时,对各项资产损失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核实。对财产清查过程中发现的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应按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调整有关资产账户。各项财产的净损失,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
2.尚未处理的潜亏和尚未弥补的亏损,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利润分配——末分配利润”、“待转销汇兑损益”。
3.按规定确认无法收回的账款,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
4.按规定核销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红字,借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贷记“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住房周转金”。
5.超过三年以上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按规定转作资本时,借记“应付账款”,贷记“资本公积——不良(实)资产损失”。
三、对改制的职工安置费借所有者权益项目,专项应付款 ——职工安置费
1、改制企业接受原企业职工的,可从净资产中剥离职工安置费,并按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企业改制时凡有净资产的,原属固定工的,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3倍计提职工安置费;原属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按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一个月工资的标准计提。计提时,借: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支付安置费时,对不愿进入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一次性或分期以现金支付,借: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贷:现金;对进入改制后新企业的职工,可作为职工个人股份以持股会或个人入股的形式在新企业参股,借: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贷:股本或实收资本。
(2)企业改制时凡净资产不足以标准剥离职工安置费的,可按原企业20%的在册人员和人均2万元的金额,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取安置富余职工补偿费,具体会计处理,借: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定期救济金、抚恤对象的抚恤金,按民政、劳动部门的有关标准,从净资产中一次性提留给企业,在改制后企业“专项应付款”科目反映。
3、关于改制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费的财务会计处理问题。
(1)改制企业有净资产的,其提取的职工安置费,在“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科目中进行核算,借记所有者权益类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科目。企业对“离岗退养”和“协保”两种分流对象的职工安置费上交社保机构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支付给“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职工安置费)”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改制企业净资产不足提取职工安置费的,其不足提取的部分由行业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在行业内国有资本退出变现收入中予以解决。对在净资产中抵扣的职工安置费部分帐户处理与上述第1点相同。
(3)改制企业净资产为负数,按规定计算的职工安置费由行业控股公司或主管部门在行业内的国有资本退出变现收入中予以解决。企业对上级部门解决的职工安置费不作帐户处理,由上级部门直接与社保机构或职工进行结算。
改制企业可用旧帐,只是发生了股本变更事宜,按净资产折股方案转入股本和资本公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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