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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申报时间及报送资料

2006-12-13 13:38  【 】【打印】【我要纠错

  一、申报时间按照规定: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向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局”)进行申报。纳税人确因情况特殊,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

  纳税人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三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二、报送资料

  (一)纳税人申请税前扣除财产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

  1.纳税人申报税前扣除财产损失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损失的类型、损失的原因、损失的数额等;

  2.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表。

  (二)纳税人除报送以上资料外,还应按照财产损失的类型,报送其他相关资料:

  1.纳税人申报坏账损失时要根据坏账损失产生的原因提供以下资料:

  因债务人破产和死亡而形成的坏账损失,应取得债务人所在地司法机关所出具的债务人已破产或已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债务人的破产财产或遗产偿还应收账款情况的法律文件。

  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还义务超过三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所形成的坏账损失,属境内发生的,企业应提供法院的败诉判决,或者提供应收款催收记录、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债务人的财务报告;属境外发生的,企业应提供催收函电、驻外使领馆机构确认意见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凭证。

  对企业间借款而发生的坏账损失,应提供银行单据及委托借款合同。对发出商品而形成的应收账款,还应提供商品发票和货运部门证明。

  2.纳税人申报存货损失,应区别不同情况提供盘存的记录 、购货合同、入库单据、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品质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3.纳税人申报固定资产损失时,除提供固定资产账卡外,应视情况不同提供不同资料:

  因盘亏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附有详细的资产清查盘点报告。

  因毁坏、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取得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因被盗、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有关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因变卖固定资产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损失,应提供转让合同或协议、资产评估报告。

  4.纳税人申报对外投资损失时,应根据损失的性质提供以下资料:

  对外投资合同、协议或章程;

  中途转让、到期收回对外投资的有关文件、资料;

  财务报表、已收回各期的投资受益;

  如属于贪污、被盗、渎职等原因造成的损失,还应提供司法机关的结案材料。

  其他能够证明损失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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