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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企业平销行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2006-12-21 15:29  【 】【打印】【我要纠错

  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回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

  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的方式有:通过返回资金方式,如返回利润或向商业企业投资等;赠送实物或以实物方式投资。这种平销方式近年呈增长之势,而且将不限于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也可能进一步发展为生产企业之间、商业企业之间平销。

  为了防止不平等竞争,税法规定:不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只要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回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额,并从其取得返回资金的当期进项税额中予以冲减。

  其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的适用增值税税率[例]某商业企业据2月份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入账的进项税额为35100元,当月从生产企业(供货方)取得返回资金为18700元,增值税税率17%.

  会计分录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额=18700/(1+17%)×17%=2,717(元)

  如果是以返还资金方式:

  借:银行存款   1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17
    贷:本年利润   15,983

  如果是以实物方式:

  借:库存商品等有关账户   18,7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17
    贷:资本公积或实收资本   15,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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