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接受捐赠时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出售该资产或进行清算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若出售或清算的价格低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则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的所得税额或清算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2)若出售或清算的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项损益费用支出,它会扣减企业利润,进而减少企业所有者权益。因此,在对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进行会计处理时,尽管在接受捐赠时暂不需要缴纳所得税,但考虑到在该资产出售或清算时,需要缴纳所得税,所以为了避免虚增企业净资产,公允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尤其是负债情况,在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计入资本公积时,需要从其价值中扣除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余额,再计入“资本公积”科目。
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在未出售或清算前,应计入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按规定资本公积的准备项目不能直接用于转增资本。因为从会计核算的角度考虑,在企业持续经营的情况下,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时,如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存货等,并没有实际的货币流入,这时可将捐赠视为一种投资行为(当然这种投资行为是不要求投资回报的),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记在“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待出售或清算该资产时,由于该项资产上的所有收益已经实现,再将原计入“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此时这部分资本公积就可以用于转增资本了。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的要求具体如下:
(1)当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非现金资产时,企业应按照确定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有关科目,按照确定的资产价值与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未来就磁针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按照确定的资产价值扣除未来应交所得税(即计入递延税款的金额)后的余额贷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2)当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出售或清算)时,表明其价值已经实现,企业应按原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按照接受捐赠时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31日接受捐赠一台生产设备,公司未从捐赠方取得有关该生产设备价值的凭证单据,受赠时市场上该生产设备的市场价格为60万元。2005年12月31日,企业将此生产设备对外出售,获得价款18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该生产设备出售时,已提折旧40万元,以现金支付拆卸清理费3000元。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3%.
根据上述资料,长江股份有限公司应作如下会计处理:
①2002年12月31日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600000
贷:递延税款 198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02000
②2005年12月31日出售生产设备时
借:固定资产清理 200000
累计折旧 400000
贷:固定资产 600000
借:银行存款 18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80000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
贷:现金 3000
借:营业外支出 23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23000
③出售受赠非现金资产后,结转应交所得税
借:递延税款 198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000
④出售受赠非现金资产后,将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402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40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