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用于出口的商品,其出口方式一般有两种:自营出口和委托出口。作好以上两种形式的会计处理,首先要正确计算应退税金(增值税、消费税)的金额;
其次要明确企业获得的出口退税款的税收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规定:
1企业出口货物所获得的增值税退税款,应冲抵相应的“进项税额”或“已交增值税税金”,不并入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贸企业自营出口获得的消费税退税款,应冲抵“商品销售成本”,不直接并入利润征收所得税。 下面分别就两种出口方式的会计处理说明如下:
一、自营出口方式下: 例:1999年2月,兴隆外贸公司(具有进出口经营权)从某日用化妆品公司购进出口用护发品1000箱,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进项税额为17万元,货款已用银行存款支付。当月该批商品已全部出口,售价为每箱150美元(当日汇率为1美元=8?2元人民币),申请退税的单证齐全。该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为8%,退税率为9%。要求计算应退增值税和消费税并编制会计分录(单位:元)。
①购进时:
借:商品采购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贷:银行存款 1170000
②商品验收入库时:
借: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贷:商品采购 100000
③出口报关销售时:
借:应收外汇账款 12300000
贷:商品销售收入――出口销售收入 1230000
④结转出口商品成本:
借:商品销售成本 1000000
贷:库存商品――库存出口商品 1000000
⑤申报出口退税时:
转出增值税额=170000-110700=59300(元);
本环节应退消费税额=1000000×8%=80000(元)。
应退的增值税财务处理:
借: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1107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110700
进项税额转出时:
借:商品销售成本 59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9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