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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会计处理(一)

2006-5-25 12:52  【 】【打印】【我要纠错

  为了加强对企业间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于2003年初发布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为了便于操作,下面将债务重组在会计方面和税收方面的规定,进行具体的说明和对比。

  一、债务重组的定义和方式

  债务重组的定义和方式,在会计方面和税收方面是一样的,即:债务重组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也就是说,如果没有债务条件的修改,则不属于债务重组的范围;

  如果有债务条件的修改,不管是债权人作出让步,还是债权人没有让步,都属于债务重组。当然,实际操作中,债务人作出让步的债务重组是最常见的。债务重组的具体方式包括: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例1] 甲企业欠乙企业货款5万元。由于资金困难,到期不能支付。经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支付3万元,余额不再偿还,甲企业随即支付了3万元货款。甲企业即属于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即债务人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

  [例2] 2003年3月10日,乙企业销售一批材料给甲企业,价值100万元,甲企业开具了一张面值100万元的票据。8月10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付货款,经双方协商,乙企业同意甲企业用一台设备抵偿货款。

  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非现金资产主要有: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债务转为资本是站在债务人的角度看的,如从债权人的角度看,则为债权转为股权。债务转为资本实质上是增加债务人的资本。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方式进行债务重组时,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

  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发行新股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因此,公司只有在满足国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债务转为资本的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债务转为资本时,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将债务转为股本;

  对其它企业而言,是将债务转为实收资本。债务转为资本的结果是,债务人因此而增加股本(或实收资本),债权人因此而增加长期股权投资。

  [例3] 2003年3月10日,乙企业销售一批材料给甲企业,价值100万元,甲企业开具了一张面值100万元的票据。8月10日,甲企业发生财务困难,无力偿付货款,经双方协议,乙企业同意甲企业以其普通股抵偿货款。假设普通股的面值为1元,甲企业以10万股抵偿该项债权,甲企业股票当时市价为每股9元,10万股票市值共计90万元。

  (四)修改其它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例4] 甲企业因从乙企业购入一批原材料,向乙企业开出一张面值为100万元、利率为3%、三个月期、到期日为2003年7月31日的票据。由于资金困难,甲企业无法在7月31日偿清到期的应付票据。经与乙企业协商,7月30日,达成如下协议: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9月30日,并将债务的账面价值100.75万元(面值100万元和利息0.75万元)减至90万元(既减面值,又减已欠利息),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   

  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的重组协议为:将票据的期限延期到9月30日,并将已欠利息0.75万元免除,延期内票据不计利息,也属于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五)多种方式进行的混合重组。例如,以转让资产、债务转为资本等方式的组合清偿某项债务;再如,以转让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一部分,并对该项债务的另一部分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

  二、会计上有关债务重组的规定

  (一)债权人方面:

  (1)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以低于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的,企业实际收到的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如果接受多项非现金资产,应按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占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

  (3)以债权转为股权的,应按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等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如果涉及多项股权,应按各项股权的公允价值占股权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并按照分配后的价值作为所接受的各项股权的入账价值。

  (4)以修改其它债务条件清偿债务的,应将未来应收金额小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收益,则或有收益不应当包括在未来应收金额中,待实际收到或有收益时,计入收到当期的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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