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国家对某些行为或企业拨出专款,专门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企业在收到国家拨款时,暂作长期负债处理,待该项目完成后,属于费用而按规定予以报销的部分,直接冲减长期负债;属于形成资产价值的部分,从理论上讲应视为国家对企业的投资,增加国家资本,但因增加资本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因此,暂时计入资本公积,待办妥增资手续转增资本时,再减少资本公积增加国家资本。
当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项目的拨款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项应付款”科目;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应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例:长江股份有限公司于20×5年5月,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的专款100万元。公司以80万元购入技术改造项目所需设备(不需安装),以15万元支付各种相关费用。该拨款项目于20×3年末完成,按规定将拨款余额5万上交给国家。应作如下相关会计分录:
①收到国家拨入专款时
借:银行存款 1000000
贷:专项应付款 1000000
②以存款支付技术改造项目相关费用时
借:专项应付款 150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0
③以存款购入固定资产时
借:固定资产 800000
贷:银行存款 800000
同时:
借:专项应付款 800000
贷:资本公积—拨款转入 800000
④上交拨款余额时
借:专项应付款 5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