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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处理

2006-5-26 13:14  【 】【打印】【我要纠错

  包装物押金是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 押金。对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征收增值税问题,现行税法作了明 确规定,其会计处理也应按税法规定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以一年为限)收回出租或出 借的包装物,押金退还的,可不并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的会计处理比较简单:在收取时,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在退还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可。

  2.应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的会计处理。纳税人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仍未退还,或销售酒类产品(啤 酒、黄酒除外)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这种情况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押金不再退还;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收回,押金仍要退还。 若押金不再退还,会计处理上应将押金换算成不含税收入,计入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将押金与不含税收入的差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冲转“其他应付款”科目,

  作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成本即可。 出租或出借的包装物收回,押金仍需要退还的情况下,其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种方法是将“其他应付款”科目作为包装物押金应缴纳增值税的对应科目;另一种方法是将包装物押金应缴纳的增值税计入“包装物——出租出借包装物”科目。

  第一种处理方法由于应缴纳的增值税冲减了应退还的包装物押金,造成应退还的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的金额不相符,给双方的往来账对账工作带来麻烦,影响收取方的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相对而言,第二种方法较为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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