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接受外币资本投资时,收到的外币款项等资产作为资产登记入账,同时对接受外币资本的投资,应作为投资者的投入增加实收资本。在我国,一般要求企业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在收到外币资本投资时需要将外币投资价值折合为人民币记账。一方面应将实际收到的外币投资款项等资产价值,按收到投资当日的外币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有关资产科目;另一方面,将接受的外币资本投资增加实收资本。如果投资合同中有约定汇率的,应按合同约定汇率折合的人民币金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这样将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与按收到外币资产投资当日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之间就会产生差额,对此差额应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对于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小于按收到外币投资当日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的部分,应贷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对于外币资本按约定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大于按收到外币投资当日汇率折算的人民币金额的部分,应借记“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科目。
例:某企业接受一投资者投入外币资本100000美元,收到投资款当日的汇率为1:8.3,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8.5。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00×8.3) 830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20000
贷:实收资本 850000
若投资合同约定汇率为1:8,则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美元户(100000×8) 830000
贷:实收资本 800000
资本公积—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3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