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
附或有条件的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重组协议中附有或有支出条件的重组协议。或有支出,是指依未来某种事项出现而发生的支出。如一项债务重组协议规定:“将××公司债务1000000元免除200000元,剩余债务展期二年,并按2%的年利率计收利息。如该公司一年后盈利,则自第二年起将按5%的年利率计收利息。”根据此项债务重组协议,债务人依未来是否盈利而发生的24000(800000×3%)元支出,即为或有支出。但债务人是否盈利,在债务重组日不能肯定,具有不确定性。
在附或有支出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会计制度采取了谨慎的做法,即在债务重组日,债务人将或有支出包含在将来应付金额中。在重组日,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余额与含有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进行比较,大于部分作为资本公积,债务重组后的账面余额为含或有支出的将来应付金额。在或有支出实际发生时,作为减少债务的账面余额处理;按债务重组协议规定的日期结清债务时,将未发生的或有支出作为结清债务当期的资本公积。
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收益的,或有收益不包括在债权人的将来应收金额中,在冲减坏账准备和确定债务重组损失时,将来应收金额不应包括或有收益。由于债务重组损失原计入营业外支出,因此,实现的或有收益也应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企业实际的或有收益,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