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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委托贷款的核算

2006-5-25 11:26  【 】【打印】【我要纠错

  近年来,委托贷款业务虽然在一些企业发展较快,但会计核算和披露中存在的问题较多,如科目运用不正确,将委托贷款记入其他应收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科目;对委托贷款不按期计提利息;会计报表和附注不反映或不充分反映委托贷款事项等。对此,注册会计师在执行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业务时应引起重视。    

  委托贷款的会计核算及披露,按《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企业(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委托贷款应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利息,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企业期末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将1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内反映;将超过1年到期的委托贷款,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内反映。会计报表附注的短期投资或长期债权投资,应分别反映委托贷款的期初余额,本期增、减额,期末余额,并应披露期末账面余额中本金、应收利息、减值准备等情况。    

  企业委托贷款审计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关注企业委托贷款经济行为的合法性。从委托人方面看,委托贷款的现实货币资金应由委托人提供。委托人应该委托银行或其他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放贷,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从贷款人方面看,受托人应当是依法可以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人接受委托代理发放贷款、监督贷款使用,并协助委托人按期收回贷款。发放委托贷款时,只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因此,注册会计师在会计报表审计时,应取得委托方与受托方签订的合同文本,并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应包含贷款对象、金额、用途、期限、利率等),重点检查有无下列情况:

  (1)委托贷款的资金不是企业现实的可支配货币资金,而是由金融企业代垫的;

  (2)受托人不是法定的金融企业;

  (3)金融企业不按确定的贷款对象代理发放贷款。   

  2.特别关注委托贷款的计息问题。应检查企业有无不按期计提利息,只在贷款收回时核算利息的情形。由于委托贷款的性质是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放贷款,因此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这是与一般短期投资的会计核算的不同点,注册会计师应当加以注意。   

  3.关注委托贷款的安全性。应检查企业有无可能导致贷款损失的情形,若企业预计收回贷款金额低于本金时,应计提减值准备。对已到期尚未收回的委托贷款,应详细查明原因,督促企业作出适当处理。   

  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应依据具体情况作出审计调整或恰当的审计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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